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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住建委领导来我公司调研
12月9日下午,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黄清副处长和金坛市住建委陈建军主任一行,来我公司调研和指导工作。 中江国际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顾永恒对黄处长及陈主任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向金坛住建委的同志介绍了省平台组建情况和国开行棚改项目贷款优惠政策及放款条件。 陈主任对省棚改平台运作流程及项目申报条件等进行了了解,他说,目前金坛尚未申报棚改项目,此次咨询后,会积极准备相关资料,争取明年初加入到第二批棚改
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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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投公司组织员工培训学习棚改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员工对棚户区改造政策的了解,2014年10月24日上午,城投公司特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副处长黄清,来我公司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政策的培训。 黄清处长首先介绍了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以及我省住房保障发展的阶段,并着重解读了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税费优惠、土地优先供应、金融扶持、政府资金支持、完善安置补偿、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等相关优惠政策。黄处长指出,我省棚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2014]2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促进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现就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
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保证PPP示范项目质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充分发挥示范效应,现就PP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财政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财综〔201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现就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骤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切实用好棚户区改选专项贷款资金,多渠道做好安置工作,加快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4〕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 财政部2014年10月23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及财政管理制度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