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 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新发展阶段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2021年,全国40个城市计划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3.6万套,1~9月已开工72万套,占全年计划的76.9%,完成投资775亿元。南京、无锡、宁波、佛山、长春、南宁6个城市已完成年度计划。
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后,特别是7月22日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32个省级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作出批示,或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大多数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党委或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把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推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初步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总体来说,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意见》明确了国家层面的住房保障体系顶层设计,即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不少地方根据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顶层设计,对本地区住房保障体系进行了完善。比如,北京市将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建筑改建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产业园区职工宿舍、人才房和国企自建租赁住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住房保障体系由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构成。上海市将单位租赁房及享受政策支持的各类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住房保障体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深圳市将目前由公租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构成的公共住房,调整为由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
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期间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十四五”期间,上海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47万套(间)、广州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间)、深圳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均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45%左右。北京市正在编制“十四五”期间住房发展规划,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比将不低于30%。杭州、西安“十四五”期间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均为30万套(间),成都、厦门为25万套(间),宁波、佛山为20万套(间),济南、福州、长沙、苏州为15万套(间),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充分利用《意见》明确的土地支持政策,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注重实现职住平衡。《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5种方式,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地方充分利用这些土地支持政策,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积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北京市已有2个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业,其中成寿寺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与万科泊寓合作开发,总部基地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华润有巢合作开发。上海市支持中国航发商用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入职科研人员住房困难。西安市向位于产业园区内的比亚迪公司发放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允许其将配套用地面积占比提高到15%,通过拆除低效厂房,腾出土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可解决1万多名园区职工住房问题。厦门市印发实施方案,明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要求租金不超过市场租金的90%,以后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目前租赁企业已申报23个项目、房源9400套(间),其中2个项目已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上海市明确所有商品房项目按15%配建自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重庆市规定轨道交通站点上盖物业及半径600米范围内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比例不低于30%。
注重把握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政策导向,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各地均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不设收入线门槛,以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在小户型方面,厦门市规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杭州市蓝领公寓户型设计以3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福州市规定主城区新建项目均为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其中60平方米以下的占90%。在低租金方面,城市政府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管控。上海市明确租金价格应在市场租金的90%以下;武汉市不高于市场租金的85%;成都市根据不同类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确定为市场租金的75%或90%,年度涨幅不超过5%;杭州市蓝领公寓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要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科学确定“十四五”时期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落实好意见明确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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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新发展阶段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2021年,全国40个城市计划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3.6万套,1~9月已开工72万套,占全年计划的76.9%,完成投资775亿元。南京、无锡、宁波、佛山、长春、南宁6个城市已完成年度计划。
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后,特别是7月22日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32个省级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作出批示,或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大多数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党委或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把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推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初步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总体来说,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意见》明确了国家层面的住房保障体系顶层设计,即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不少地方根据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顶层设计,对本地区住房保障体系进行了完善。比如,北京市将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建筑改建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产业园区职工宿舍、人才房和国企自建租赁住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住房保障体系由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构成。上海市将单位租赁房及享受政策支持的各类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住房保障体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深圳市将目前由公租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构成的公共住房,调整为由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
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期间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十四五”期间,上海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47万套(间)、广州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间)、深圳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均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45%左右。北京市正在编制“十四五”期间住房发展规划,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比将不低于30%。杭州、西安“十四五”期间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均为30万套(间),成都、厦门为25万套(间),宁波、佛山为20万套(间),济南、福州、长沙、苏州为15万套(间),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充分利用《意见》明确的土地支持政策,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注重实现职住平衡。《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5种方式,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地方充分利用这些土地支持政策,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积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北京市已有2个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业,其中成寿寺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与万科泊寓合作开发,总部基地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华润有巢合作开发。上海市支持中国航发商用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入职科研人员住房困难。西安市向位于产业园区内的比亚迪公司发放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允许其将配套用地面积占比提高到15%,通过拆除低效厂房,腾出土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可解决1万多名园区职工住房问题。厦门市印发实施方案,明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要求租金不超过市场租金的90%,以后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目前租赁企业已申报23个项目、房源9400套(间),其中2个项目已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上海市明确所有商品房项目按15%配建自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重庆市规定轨道交通站点上盖物业及半径600米范围内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比例不低于30%。
注重把握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政策导向,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各地均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不设收入线门槛,以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在小户型方面,厦门市规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杭州市蓝领公寓户型设计以3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福州市规定主城区新建项目均为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其中60平方米以下的占90%。在低租金方面,城市政府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管控。上海市明确租金价格应在市场租金的90%以下;武汉市不高于市场租金的85%;成都市根据不同类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确定为市场租金的75%或90%,年度涨幅不超过5%;杭州市蓝领公寓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要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科学确定“十四五”时期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落实好意见明确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的通知
财预〔2021〕108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财 政 部
2021年9月2日
附件:
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支持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健全横向和纵向财政体制,调动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支持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
二、完善财政投入和生态补偿机制,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
1.更好发挥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作用。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完善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考虑财力情况、生态保护区域面积等因素,加大对沿江省市的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完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体系,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的直接补偿力度。健全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统筹考虑沿江省市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带来的财政减收增支情况,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2.加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着力加强污染防治,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等对沿江省市倾斜力度,支持落实长江保护修复相关任务。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农业节水促减排。推动沿江省市加强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固体废物特别是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长江船舶污染、尾矿库污染等防治工作。完善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政策,深化危险废物移出地与接受地合作。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开展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监测、绿色发展示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程等项目。
3.积极支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支持开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通过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积极支持沿江省市深入推进国土绿化,实施天然林和公益林等森林资源保护,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促进沿江地区林草植被保护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应用,引导和鼓励沿江省市落实好流域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对相关工作完成效果显著的省市,在分配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
4.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重点投向长江经济带。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首期规模885亿元,中央财政出资100亿元,沿江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出资。第一期存续期间主要投向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重点投向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国土空间绿化、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绿色交通、清洁能源等领域,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培育绿色产业相关市场主体,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同时,推动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中国PPP基金)对沿江省市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5.引导地方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地方开展沿江省(市)际间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支持引导沿江省市在干流和重要支流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广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经验,推动建立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中央财政根据机制建设情况,安排奖励资金,鼓励早建机制、建好机制。
6.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政策体系。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积极培育交易市场,推动形成企业污染减排的内生动力。
三、支持综合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区域协调发展新样板
7.支持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实施长江干流重大航道整治工程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建设,增强长江干线航运能力。支持推进长三角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支流航道整治和梯级渠化工程,提高支流航道等级,形成与长江干流有机衔接的支线网络。加大对航运中心、主要港口和综合运输枢纽公共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8.支持长江经济带水利建设。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在深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大中型水库、流域区域调水和沿江城市引提水工程。加强干支流河道崩岸治理、堤岸加固和清淤疏浚,实施长江口综合治理。推进重要蓄滞洪区建设,强化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支持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加大长江岸线保护支持力度。
9.支持连通重点区域的交通网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沿江省市连通重点区域、中心城市、主要港口和重要边境口岸的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界河桥梁等建设,以及沿江省市省级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建设给予支持。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沿江高速及相关普速铁路建设。利用民航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沿江省市国际性、区域性枢纽和干线、支线机场建设给予支持。
10.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沿江省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长江经济带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鼓励增加用于符合条件的长江经济带重大生态保护项目的规模和比例。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水利、供电、供气项目,允许沿江省市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基础上,鼓励沿江省市在专项债券发行时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
四、支持沿海沿江沿边和内陆开放,构筑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
11.支持加快开放平台建设。支持沿江省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经验推广和开放合作,充分发挥对沿江市县的辐射效应、枢纽功能和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将沿江各类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支持具备条件的沿江省市设立综合保税区和边境旅游合作区,支持重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和农业合作区发展。
12.支持推动贸易转型升级。鼓励有条件的贸易产业集群、聚集区完善各类配套服务,支持沿江省市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为长江经济带企业内销和采购国产设备提供便利,激发企业技术升级、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落实好现行启运港退税政策,解决长江航线长、江海中转耗时久等制约沿江货物出口退税速度的关键问题。
五、支持加快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
13.支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加大对沿江省市的倾斜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化解钢铁、煤炭等领域落后产能,聚焦重点产业链条,支持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促进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完善产业技术公共服务体系,推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积极推动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应用。积极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和长江经济带产业转移指南,支持沿江省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引导制造业企业延伸服务链条,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鼓励制造业领域相关政府投资基金积极参与投资长江经济带重大产业项目。
14.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相关国家科研院所(基地)和技术机构自主开展创新研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支持沿江省市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动长江经济带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对沿江省市吸引聚集人才积极予以资金倾斜支持,支持沿江省市依法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津贴补贴、科研经费等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六、支持长江经济带城乡融合发展,绘就山水人城和谐相融新画卷
15.积极支持推进新型城镇化。围绕加快长江流域城市群发展,鼓励沿江省市统筹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长三角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成渝城市群、黔中滇中城市群发展,按照沿江集聚、组团发展、互动协作、因地制宜的思路,推进人口和产业集聚,发挥城市群的带动、引领和支撑作用。支持沿江省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沿江省市拓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渠道,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不断增强长江沿线省市地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能力,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16.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通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渠道,支持沿江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通过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等渠道,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等地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沿江欠发达地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加快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特色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乡村旅游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石漠化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提高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通过中央教育相关转移支付,支持沿江地区教育发展和脱贫家庭子女教育,推进学前教育资源进一步向脱贫村倾斜。支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完善监测帮扶机制,防止返贫和新致贫。
17.支持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要求,通过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沿江省市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及保护区外的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大型通江湖泊等重点水域禁渔工作。中央财政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鼓励引导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沿江省市要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三地分离”退捕渔民,按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就业创业有关补助资金,支持以转产就业为核心做好渔民安置保障。
七、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工作落实
18.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方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用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等,切实将各项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本方案的要求,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细化政策措施。相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主动作为,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地生根。
19.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支持作用,加快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格局。推动上中下游的互动协作,推动下游地区人才、资金、技术向中上游地区有序流动。鼓励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投入。对符合税制改革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方向的税收政策,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支持在沿江省市优先实施。
20.加大激励引导,激发内生动力。支持相关部门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提升全社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思想认识,形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行动自觉。保护长江流域特色文化,支持推进全流域文化和旅游资源整合提升。落实政府环境监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把生态环境破坏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激励和倒逼企业自发推动转型升级。发挥广大人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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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的通知
财预〔2021〕108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财 政 部
2021年9月2日
附件:
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支持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健全横向和纵向财政体制,调动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支持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
二、完善财政投入和生态补偿机制,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
1.更好发挥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作用。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完善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考虑财力情况、生态保护区域面积等因素,加大对沿江省市的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完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体系,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的直接补偿力度。健全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统筹考虑沿江省市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带来的财政减收增支情况,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2.加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着力加强污染防治,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等对沿江省市倾斜力度,支持落实长江保护修复相关任务。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农业节水促减排。推动沿江省市加强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固体废物特别是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长江船舶污染、尾矿库污染等防治工作。完善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政策,深化危险废物移出地与接受地合作。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开展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监测、绿色发展示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程等项目。
3.积极支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支持开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通过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积极支持沿江省市深入推进国土绿化,实施天然林和公益林等森林资源保护,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促进沿江地区林草植被保护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应用,引导和鼓励沿江省市落实好流域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对相关工作完成效果显著的省市,在分配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
4.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重点投向长江经济带。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首期规模885亿元,中央财政出资100亿元,沿江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出资。第一期存续期间主要投向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重点投向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国土空间绿化、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绿色交通、清洁能源等领域,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培育绿色产业相关市场主体,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同时,推动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中国PPP基金)对沿江省市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5.引导地方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地方开展沿江省(市)际间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支持引导沿江省市在干流和重要支流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广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经验,推动建立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中央财政根据机制建设情况,安排奖励资金,鼓励早建机制、建好机制。
6.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政策体系。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积极培育交易市场,推动形成企业污染减排的内生动力。
三、支持综合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区域协调发展新样板
7.支持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实施长江干流重大航道整治工程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建设,增强长江干线航运能力。支持推进长三角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支流航道整治和梯级渠化工程,提高支流航道等级,形成与长江干流有机衔接的支线网络。加大对航运中心、主要港口和综合运输枢纽公共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8.支持长江经济带水利建设。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在深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大中型水库、流域区域调水和沿江城市引提水工程。加强干支流河道崩岸治理、堤岸加固和清淤疏浚,实施长江口综合治理。推进重要蓄滞洪区建设,强化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支持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加大长江岸线保护支持力度。
9.支持连通重点区域的交通网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沿江省市连通重点区域、中心城市、主要港口和重要边境口岸的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界河桥梁等建设,以及沿江省市省级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建设给予支持。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沿江高速及相关普速铁路建设。利用民航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沿江省市国际性、区域性枢纽和干线、支线机场建设给予支持。
10.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沿江省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长江经济带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鼓励增加用于符合条件的长江经济带重大生态保护项目的规模和比例。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水利、供电、供气项目,允许沿江省市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基础上,鼓励沿江省市在专项债券发行时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
四、支持沿海沿江沿边和内陆开放,构筑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
11.支持加快开放平台建设。支持沿江省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经验推广和开放合作,充分发挥对沿江市县的辐射效应、枢纽功能和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将沿江各类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支持具备条件的沿江省市设立综合保税区和边境旅游合作区,支持重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和农业合作区发展。
12.支持推动贸易转型升级。鼓励有条件的贸易产业集群、聚集区完善各类配套服务,支持沿江省市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为长江经济带企业内销和采购国产设备提供便利,激发企业技术升级、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落实好现行启运港退税政策,解决长江航线长、江海中转耗时久等制约沿江货物出口退税速度的关键问题。
五、支持加快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
13.支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加大对沿江省市的倾斜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化解钢铁、煤炭等领域落后产能,聚焦重点产业链条,支持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促进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完善产业技术公共服务体系,推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积极推动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应用。积极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和长江经济带产业转移指南,支持沿江省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引导制造业企业延伸服务链条,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鼓励制造业领域相关政府投资基金积极参与投资长江经济带重大产业项目。
14.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相关国家科研院所(基地)和技术机构自主开展创新研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支持沿江省市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动长江经济带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对沿江省市吸引聚集人才积极予以资金倾斜支持,支持沿江省市依法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津贴补贴、科研经费等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六、支持长江经济带城乡融合发展,绘就山水人城和谐相融新画卷
15.积极支持推进新型城镇化。围绕加快长江流域城市群发展,鼓励沿江省市统筹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长三角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成渝城市群、黔中滇中城市群发展,按照沿江集聚、组团发展、互动协作、因地制宜的思路,推进人口和产业集聚,发挥城市群的带动、引领和支撑作用。支持沿江省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支持沿江省市拓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渠道,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不断增强长江沿线省市地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能力,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16.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通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渠道,支持沿江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通过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等渠道,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等地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沿江欠发达地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加快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特色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乡村旅游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石漠化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提高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通过中央教育相关转移支付,支持沿江地区教育发展和脱贫家庭子女教育,推进学前教育资源进一步向脱贫村倾斜。支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完善监测帮扶机制,防止返贫和新致贫。
17.支持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要求,通过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沿江省市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及保护区外的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大型通江湖泊等重点水域禁渔工作。中央财政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鼓励引导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沿江省市要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三地分离”退捕渔民,按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就业创业有关补助资金,支持以转产就业为核心做好渔民安置保障。
七、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工作落实
18.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方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用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等,切实将各项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本方案的要求,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细化政策措施。相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主动作为,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地生根。
19.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强大合力。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支持作用,加快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格局。推动上中下游的互动协作,推动下游地区人才、资金、技术向中上游地区有序流动。鼓励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投入。对符合税制改革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方向的税收政策,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支持在沿江省市优先实施。
20.加大激励引导,激发内生动力。支持相关部门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提升全社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思想认识,形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行动自觉。保护长江流域特色文化,支持推进全流域文化和旅游资源整合提升。落实政府环境监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把生态环境破坏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激励和倒逼企业自发推动转型升级。发挥广大人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