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迅速启动政府采购应急机制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采购维系生产。面对突如其来的聚集性疫情,南京市财政局迅速行动,一方面确保应急防疫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畅通,一方面保障政府采购不因疫情出现明显梗阻,维护全市公共消费领域供应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7月25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阻击战期间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从四个方面对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做出针对性的规定,服务保障财政预算按进度执行、采购需求按计划满足、供应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一是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明确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确需紧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稳定有序进行。对非紧急采购,采购单位应根据情况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同时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采购活动,专家评审费用在规定标准基础上,考虑交通、核酸检测等特殊因素适当增加。
三是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疫保护。强调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现场开展的采购活动,做好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健康码和核酸检测查验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
四是完善政府采购紧急实施内控机制。规定采购单位应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并加强采购文件和档案的管理,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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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就是命令,采购维系生产。面对突如其来的聚集性疫情,南京市财政局迅速行动,一方面确保应急防疫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畅通,一方面保障政府采购不因疫情出现明显梗阻,维护全市公共消费领域供应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7月25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阻击战期间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从四个方面对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做出针对性的规定,服务保障财政预算按进度执行、采购需求按计划满足、供应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一是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明确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确需紧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稳定有序进行。对非紧急采购,采购单位应根据情况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同时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采购活动,专家评审费用在规定标准基础上,考虑交通、核酸检测等特殊因素适当增加。
三是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疫保护。强调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现场开展的采购活动,做好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健康码和核酸检测查验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
四是完善政府采购紧急实施内控机制。规定采购单位应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并加强采购文件和档案的管理,留存备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动态管理的意见
苏财金[2021]9号
为进一步发挥PPP模式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激发社会资本活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规范有序、动态持续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管理机制,推动我省PPP项目实施和财政管理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合法合规。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明确“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形成的政府支出事项,以公众享受符合约定条件的公共服务为支付依据,是政府为公众享受公共服务提供运营补贴形成的经常性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PPP相关政策制度,按照有关程序做好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识别、支出测算、能力评估、动态更新、绩效付费和信息披露,促进项目顺利推进和全生命周期合法合规。要依法依规将PPP项目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支付运营补贴,重诺守约,推动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二)稳健审慎。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峰值管理,每一年度全部已入省PPP项目库的本级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得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省财政厅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本级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本级严禁新项目入库。根据财金﹝2019﹞10号文要求,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
(三)动态调整。PPP项目在采购、执行等阶段因各种因素,可能导致财政支出责任与入库阶段测算结果发生变化。每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更新调整也会对所有已入库PPP项目相关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占比峰值产生影响。为保证财政部门及时、动态掌握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情况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PPP项目逐年财政支出责任数据、财承占比和具体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应当联动进行调整,做到应调尽调、动态及时、数据准确。
二、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识别与峰值
(一)具体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财政支出责任
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其中:
1.股权投资:是指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项目资本金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政府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政府承担PPP项目股权支出责任的,可采取政府对政府方出资代表增资再指定其对项目公司出资方式进行,不得出现政府出资代表(公司)以债务性资金出资违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等行为。
2.运营补贴:是指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承担的需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向项目公司支付的付费责任上限。运营补贴支出应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财金﹝2019﹞10号文印发之后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等,可以按规定用于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3.风险承担:是指项目实施方案中政府承担风险带来的财政或有支出责任。通常包含政府承担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最低需求风险以及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等突发情况的或有支出。
4.配套投入: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项目配套工程等其他投入责任,通常包括土地征收和整理、建设部分项目配套措施、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对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上述四项支出的其他具体规定参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等相关文件执行。项目未来可能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属于当前不确定事项,不得列入或抵减上述支出。具体项目当年财政支出责任=具体项目当年(股权投资支出责任+运营补贴支出责任+风险承担支出责任+配套投入支出责任)。通过审核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是各级财政部门据以填报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的依据。
财政部门识别和测算单个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后,汇总全部已入库(含已入库已落地、已入库未落地)和拟入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并结合当前和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进行本级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将具体项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列支的相关金额分别填入《××县(市、市本级、区)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测算表(截至××年×月×日)》(见附件,以下简称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作为计算财承占比的分子。
(二)规范预测未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在进行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时,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数据监测报告工作要求,做好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逐年预测,填入《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作为计算财政承受能力的分母,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数额:可参照前五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数的平均增长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N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第(N-1)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1+平均增长率)。平均增长率的估算应强化财政支出风险意识,遵循科学审慎原则,不得过高或超预期估算。未来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数额,应结合以往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预测并具有相关依据。
(三)PPP项目财承占比及峰值
在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确定后,PPP项目逐年财承占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填入《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年PPP项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比(%)=∑(每个PPP项目相关年度的财政支出责任从一般预算支出中安排部分)/相关年度一般预算支出预测值;××年PPP项目政府性基金支出占比(%)=∑(每个PPP项目相关年度的财政支出责任从政府性基金中安排部分)/相关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财承占比峰值是指本级所有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比、政府性基金支出占比的最高值及相应年份。
三、具体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支出数额调整的情形
具体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可能会产生财政支出责任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因政府采购竞价结果产生或合同签订导致财政支出责任变化。政府采购结果产生后,中标社会资本的最终报价可能导致项目建安费用、投资回报率和融资利率等报价发生变化,与采购前的“一案两评”发生偏离。合同谈判签订阶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可能会对政府采购非实质性内容进一步明确,导致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发生变化。
(二)因项目变更调整导致财政支出责任变化。项目落地前后产生的建设运营边界变化、追加或减少投资、调整合作期限、启动调价机制、再谈判、调整资本金比例、融资条件调整等,均会导致“一案两评”发生变化,影响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
(三)因项目建设期发生提前或延后导致政府支出时点变化。项目推进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建设期变化、项目合作范围内部分项目提前或延后进入运营期,均可能导致具体项目约定的政府付费的时点、期间和具体数额发生变化。
(四)其他相关情形。
财政部门应会同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好项目“一案两评”修正完善、组织专家评审、变更调整备案和与社会资本补签合同等工作。需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的,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的意见》(苏财金〔2020〕69号)执行。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变化后,财政部门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论证报告(变更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变更版)》、实施方案(变更版)和审核通过的意见结论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并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传更新。
四、PPP项目财承占比峰值调整情形
PPP项目财承峰值会受项目自身、其他项目、计算分母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应当进行动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更新。影响本级相关年度财承计算的分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或政府文件规定的涉及区划调整或本级范围的调整。影响本级相关年度财承计算的分母。相关项目要并入新本级,调出原本级。
(三)具体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调整。影响本级汇总的相关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总额的分子。
(四)已入库项目的退库、新项目入库。项目库的项目动态调整,影响本级汇总的相关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总额的分子。
(五)其他相关情形。
财政部门应做好PPP项目财承占比峰值相关管理工作。在已入库全部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论证结论段中增加“因财承峰值受相关因素影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本级PPP项目财承峰值详见最新《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的表述。本级已入库全部项目各自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最后一页应及时补充财政部门盖章的最新版《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含截至最新日期)》,做到财承峰值的及时更新。峰值变化的相关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调整应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并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传更新。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重视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管理。PPP工作处(科)室应联合预算、国库、综合等处(科)室共同做好财承计算分母基础数据收集与运用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按照上年度决算数做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动态更新工作。及时动态开展具体项目的财政责任管理和本级PPP财承峰值动态管理工作,新项目入库、老项目变更等环节应按最新数据填报《财承测算表》。
(二)省财政厅在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专设“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监测”专栏,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权限,将本级最新《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数据及时进行填报、更新,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监督的意见》(苏财金〔2019〕53号),做好财政支出责任管理和财承峰值相关内容的财政监督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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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金[2021]9号
为进一步发挥PPP模式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激发社会资本活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规范有序、动态持续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管理机制,推动我省PPP项目实施和财政管理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合法合规。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明确“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形成的政府支出事项,以公众享受符合约定条件的公共服务为支付依据,是政府为公众享受公共服务提供运营补贴形成的经常性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PPP相关政策制度,按照有关程序做好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识别、支出测算、能力评估、动态更新、绩效付费和信息披露,促进项目顺利推进和全生命周期合法合规。要依法依规将PPP项目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支付运营补贴,重诺守约,推动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二)稳健审慎。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峰值管理,每一年度全部已入省PPP项目库的本级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得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省财政厅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本级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本级严禁新项目入库。根据财金﹝2019﹞10号文要求,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
(三)动态调整。PPP项目在采购、执行等阶段因各种因素,可能导致财政支出责任与入库阶段测算结果发生变化。每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更新调整也会对所有已入库PPP项目相关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占比峰值产生影响。为保证财政部门及时、动态掌握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情况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PPP项目逐年财政支出责任数据、财承占比和具体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应当联动进行调整,做到应调尽调、动态及时、数据准确。
二、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识别与峰值
(一)具体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财政支出责任
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其中:
1.股权投资:是指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项目资本金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政府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政府承担PPP项目股权支出责任的,可采取政府对政府方出资代表增资再指定其对项目公司出资方式进行,不得出现政府出资代表(公司)以债务性资金出资违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等行为。
2.运营补贴:是指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承担的需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向项目公司支付的付费责任上限。运营补贴支出应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财金﹝2019﹞10号文印发之后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等,可以按规定用于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3.风险承担:是指项目实施方案中政府承担风险带来的财政或有支出责任。通常包含政府承担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最低需求风险以及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等突发情况的或有支出。
4.配套投入: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项目配套工程等其他投入责任,通常包括土地征收和整理、建设部分项目配套措施、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对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上述四项支出的其他具体规定参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等相关文件执行。项目未来可能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属于当前不确定事项,不得列入或抵减上述支出。具体项目当年财政支出责任=具体项目当年(股权投资支出责任+运营补贴支出责任+风险承担支出责任+配套投入支出责任)。通过审核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是各级财政部门据以填报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的依据。
财政部门识别和测算单个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后,汇总全部已入库(含已入库已落地、已入库未落地)和拟入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并结合当前和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进行本级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将具体项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列支的相关金额分别填入《××县(市、市本级、区)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测算表(截至××年×月×日)》(见附件,以下简称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作为计算财承占比的分子。
(二)规范预测未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在进行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时,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数据监测报告工作要求,做好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逐年预测,填入《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作为计算财政承受能力的分母,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数额:可参照前五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数的平均增长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N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第(N-1)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1+平均增长率)。平均增长率的估算应强化财政支出风险意识,遵循科学审慎原则,不得过高或超预期估算。未来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数额,应结合以往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预测并具有相关依据。
(三)PPP项目财承占比及峰值
在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确定后,PPP项目逐年财承占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填入《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年PPP项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比(%)=∑(每个PPP项目相关年度的财政支出责任从一般预算支出中安排部分)/相关年度一般预算支出预测值;××年PPP项目政府性基金支出占比(%)=∑(每个PPP项目相关年度的财政支出责任从政府性基金中安排部分)/相关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财承占比峰值是指本级所有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比、政府性基金支出占比的最高值及相应年份。
三、具体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支出数额调整的情形
具体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可能会产生财政支出责任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因政府采购竞价结果产生或合同签订导致财政支出责任变化。政府采购结果产生后,中标社会资本的最终报价可能导致项目建安费用、投资回报率和融资利率等报价发生变化,与采购前的“一案两评”发生偏离。合同谈判签订阶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可能会对政府采购非实质性内容进一步明确,导致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发生变化。
(二)因项目变更调整导致财政支出责任变化。项目落地前后产生的建设运营边界变化、追加或减少投资、调整合作期限、启动调价机制、再谈判、调整资本金比例、融资条件调整等,均会导致“一案两评”发生变化,影响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
(三)因项目建设期发生提前或延后导致政府支出时点变化。项目推进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建设期变化、项目合作范围内部分项目提前或延后进入运营期,均可能导致具体项目约定的政府付费的时点、期间和具体数额发生变化。
(四)其他相关情形。
财政部门应会同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好项目“一案两评”修正完善、组织专家评审、变更调整备案和与社会资本补签合同等工作。需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的,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的意见》(苏财金〔2020〕69号)执行。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变化后,财政部门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论证报告(变更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变更版)》、实施方案(变更版)和审核通过的意见结论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并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传更新。
四、PPP项目财承占比峰值调整情形
PPP项目财承峰值会受项目自身、其他项目、计算分母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应当进行动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更新。影响本级相关年度财承计算的分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或政府文件规定的涉及区划调整或本级范围的调整。影响本级相关年度财承计算的分母。相关项目要并入新本级,调出原本级。
(三)具体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调整。影响本级汇总的相关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总额的分子。
(四)已入库项目的退库、新项目入库。项目库的项目动态调整,影响本级汇总的相关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总额的分子。
(五)其他相关情形。
财政部门应做好PPP项目财承占比峰值相关管理工作。在已入库全部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论证结论段中增加“因财承峰值受相关因素影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本级PPP项目财承峰值详见最新《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的表述。本级已入库全部项目各自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最后一页应及时补充财政部门盖章的最新版《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含截至最新日期)》,做到财承峰值的及时更新。峰值变化的相关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调整应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并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传更新。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重视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管理。PPP工作处(科)室应联合预算、国库、综合等处(科)室共同做好财承计算分母基础数据收集与运用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按照上年度决算数做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动态更新工作。及时动态开展具体项目的财政责任管理和本级PPP财承峰值动态管理工作,新项目入库、老项目变更等环节应按最新数据填报《财承测算表》。
(二)省财政厅在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专设“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监测”专栏,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权限,将本级最新《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数据及时进行填报、更新,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监督的意见》(苏财金〔2019〕53号),做好财政支出责任管理和财承峰值相关内容的财政监督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2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之一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在哪里?
答:“十三五”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部署。随着机构改革、环保机构垂改以及生态环保工作要求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管理体系、工作要求有了大幅变化,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厅2016年印发实施的《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5号)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为适应江苏生态环境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广泛调研、深入探讨,结合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按照“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有关规定。
三、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过程如何?
答:专项资金设立以来,省财政厅先后三次制定(修订)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7﹞15号、苏财建﹝2011﹞20号、苏财规﹝2016﹞15号)。2020年3月以来,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多次讨论、广泛听取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生态环保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订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年5月,省财政厅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制度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依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定义、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3条。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的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共2条。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共6条。对资金分配的具体因素、资金项目跟踪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企业补助机制,进一步强化项目库管理制度和资金全周期管理。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核,共5条。分别对市县申报、审核及项目储备制度进行了规定,强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对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共3条。要求建立和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形成闭环管理的资金管理体系。
第七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解释单位、实施时间等。
五、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的政策创新?
答:《办法》明确了省级和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专项资金的系统化、精准化、差异化的资金保障体系,主要创新有:
1.扩大资金支持范围。根据机构改革,省生态环境厅职能变化相应调整资金支持范围,新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内容,把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辐射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河道整治等纳入支持范围。
2.提高市县对专项资金的统筹能力。取消了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50%的限制,并把市(县)环境监管、监测、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纳入支持范围,有力支持全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切块市县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既可以对地方的重大项目通过“项目法”直接支持,又通过增加“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因素调动地方储备环保项目、改善环境质量的积极性。分配因素由重点任务工作量、环境改善情况因素(按照大气、水、土壤具体任务细分)调整为“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财力因素”。
4.完善项目储备库制度。一是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入库项目,确需安排的未入库项目可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二是省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项目更替的良性循环。
5.强化资金跟踪管理。建立执行进度、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资金执行进度较慢的市、县(市),按照上年度结余结转数额相应压减本年度专项资金。建立季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全省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全覆盖,根据项目绩效安排下年度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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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在哪里?
答:“十三五”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部署。随着机构改革、环保机构垂改以及生态环保工作要求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管理体系、工作要求有了大幅变化,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厅2016年印发实施的《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5号)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为适应江苏生态环境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广泛调研、深入探讨,结合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按照“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有关规定。
三、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过程如何?
答:专项资金设立以来,省财政厅先后三次制定(修订)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7﹞15号、苏财建﹝2011﹞20号、苏财规﹝2016﹞15号)。2020年3月以来,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多次讨论、广泛听取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生态环保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订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年5月,省财政厅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制度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依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定义、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3条。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的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共2条。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共6条。对资金分配的具体因素、资金项目跟踪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企业补助机制,进一步强化项目库管理制度和资金全周期管理。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核,共5条。分别对市县申报、审核及项目储备制度进行了规定,强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对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共3条。要求建立和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形成闭环管理的资金管理体系。
第七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解释单位、实施时间等。
五、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的政策创新?
答:《办法》明确了省级和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专项资金的系统化、精准化、差异化的资金保障体系,主要创新有:
1.扩大资金支持范围。根据机构改革,省生态环境厅职能变化相应调整资金支持范围,新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内容,把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辐射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河道整治等纳入支持范围。
2.提高市县对专项资金的统筹能力。取消了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50%的限制,并把市(县)环境监管、监测、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纳入支持范围,有力支持全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切块市县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既可以对地方的重大项目通过“项目法”直接支持,又通过增加“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因素调动地方储备环保项目、改善环境质量的积极性。分配因素由重点任务工作量、环境改善情况因素(按照大气、水、土壤具体任务细分)调整为“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财力因素”。
4.完善项目储备库制度。一是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入库项目,确需安排的未入库项目可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二是省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项目更替的良性循环。
5.强化资金跟踪管理。建立执行进度、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资金执行进度较慢的市、县(市),按照上年度结余结转数额相应压减本年度专项资金。建立季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全省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全覆盖,根据项目绩效安排下年度资金额度。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省级老旧小区改造引导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20 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68 号)精神,现将2020 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引导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省级引导资金14000 万元(详见附表)。资金按2020 年省政府下达各市、县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通过2020 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列“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引导资金后,应当同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时列《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三、市、县财政、老旧小区改造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省级引导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县要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实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目标。
附件:1.2020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下达情况表.xlsx
2.2020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绩效目标表.xls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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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20 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68 号)精神,现将2020 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引导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省级引导资金14000 万元(详见附表)。资金按2020 年省政府下达各市、县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通过2020 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列“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引导资金后,应当同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时列《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三、市、县财政、老旧小区改造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省级引导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县要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实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目标。
附件:1.2020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下达情况表.xlsx
2.2020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绩效目标表.xls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4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
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 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财综〔2020〕33 号)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0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2020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详见附件),列入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 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使用,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
四、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在组织预算执行中,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按时实现绩效目标。
附件:
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xlsx
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xlsx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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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 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财综〔2020〕33 号)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0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2020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详见附件),列入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 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使用,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
四、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在组织预算执行中,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按时实现绩效目标。
附件:
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xlsx
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xlsx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4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土地综合整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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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土地综合整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