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之一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在哪里?
答:“十三五”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部署。随着机构改革、环保机构垂改以及生态环保工作要求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管理体系、工作要求有了大幅变化,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厅2016年印发实施的《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5号)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为适应江苏生态环境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广泛调研、深入探讨,结合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按照“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有关规定。
三、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过程如何?
答:专项资金设立以来,省财政厅先后三次制定(修订)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7﹞15号、苏财建﹝2011﹞20号、苏财规﹝2016﹞15号)。2020年3月以来,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多次讨论、广泛听取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生态环保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订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年5月,省财政厅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制度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依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定义、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3条。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的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共2条。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共6条。对资金分配的具体因素、资金项目跟踪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企业补助机制,进一步强化项目库管理制度和资金全周期管理。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核,共5条。分别对市县申报、审核及项目储备制度进行了规定,强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对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共3条。要求建立和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形成闭环管理的资金管理体系。
第七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解释单位、实施时间等。
五、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的政策创新?
答:《办法》明确了省级和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专项资金的系统化、精准化、差异化的资金保障体系,主要创新有:
1.扩大资金支持范围。根据机构改革,省生态环境厅职能变化相应调整资金支持范围,新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内容,把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辐射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河道整治等纳入支持范围。
2.提高市县对专项资金的统筹能力。取消了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50%的限制,并把市(县)环境监管、监测、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纳入支持范围,有力支持全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切块市县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既可以对地方的重大项目通过“项目法”直接支持,又通过增加“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因素调动地方储备环保项目、改善环境质量的积极性。分配因素由重点任务工作量、环境改善情况因素(按照大气、水、土壤具体任务细分)调整为“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财力因素”。
4.完善项目储备库制度。一是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入库项目,确需安排的未入库项目可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二是省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项目更替的良性循环。
5.强化资金跟踪管理。建立执行进度、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资金执行进度较慢的市、县(市),按照上年度结余结转数额相应压减本年度专项资金。建立季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全省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全覆盖,根据项目绩效安排下年度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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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在哪里?
答:“十三五”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部署。随着机构改革、环保机构垂改以及生态环保工作要求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管理体系、工作要求有了大幅变化,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厅2016年印发实施的《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5号)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为适应江苏生态环境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广泛调研、深入探讨,结合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按照“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有关规定。
三、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过程如何?
答:专项资金设立以来,省财政厅先后三次制定(修订)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7﹞15号、苏财建﹝2011﹞20号、苏财规﹝2016﹞15号)。2020年3月以来,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多次讨论、广泛听取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生态环保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订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年5月,省财政厅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制度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依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定义、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3条。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的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共2条。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共6条。对资金分配的具体因素、资金项目跟踪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企业补助机制,进一步强化项目库管理制度和资金全周期管理。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核,共5条。分别对市县申报、审核及项目储备制度进行了规定,强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对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共3条。要求建立和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形成闭环管理的资金管理体系。
第七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解释单位、实施时间等。
五、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的政策创新?
答:《办法》明确了省级和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专项资金的系统化、精准化、差异化的资金保障体系,主要创新有:
1.扩大资金支持范围。根据机构改革,省生态环境厅职能变化相应调整资金支持范围,新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内容,把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辐射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河道整治等纳入支持范围。
2.提高市县对专项资金的统筹能力。取消了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50%的限制,并把市(县)环境监管、监测、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纳入支持范围,有力支持全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切块市县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既可以对地方的重大项目通过“项目法”直接支持,又通过增加“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因素调动地方储备环保项目、改善环境质量的积极性。分配因素由重点任务工作量、环境改善情况因素(按照大气、水、土壤具体任务细分)调整为“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财力因素”。
4.完善项目储备库制度。一是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入库项目,确需安排的未入库项目可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二是省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项目更替的良性循环。
5.强化资金跟踪管理。建立执行进度、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资金执行进度较慢的市、县(市),按照上年度结余结转数额相应压减本年度专项资金。建立季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全省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全覆盖,根据项目绩效安排下年度资金额度。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省级老旧小区改造引导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20 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68 号)精神,现将2020 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引导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省级引导资金14000 万元(详见附表)。资金按2020 年省政府下达各市、县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通过2020 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列“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引导资金后,应当同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时列《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三、市、县财政、老旧小区改造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省级引导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县要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实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目标。
附件:1.2020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下达情况表.xlsx
2.2020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绩效目标表.xls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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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20 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68 号)精神,现将2020 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引导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省级引导资金14000 万元(详见附表)。资金按2020 年省政府下达各市、县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通过2020 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列“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引导资金后,应当同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时列《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三、市、县财政、老旧小区改造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省级引导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县要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实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目标。
附件:1.2020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下达情况表.xlsx
2.2020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绩效目标表.xls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4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
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 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财综〔2020〕33 号)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0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2020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详见附件),列入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 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使用,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
四、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在组织预算执行中,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按时实现绩效目标。
附件:
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xlsx
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xlsx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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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 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通知》(财综〔2020〕33 号)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0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2020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详见附件),列入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 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使用,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
四、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在组织预算执行中,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按时实现绩效目标。
附件:
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xlsx
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xlsx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4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土地综合整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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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土地综合整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保护等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