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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迅速启动政府采购应急机制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南京迅速启动政府采购应急机制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采购维系生产。面对突如其来的聚集性疫情,南京市财政局迅速行动,一方面确保应急防疫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畅通,一方面保障政府采购不因疫情出现明显梗阻,维护全市公共消费领域供应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7月25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阻击战期间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从四个方面对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做出针对性的规定,服务保障财政预算按进度执行、采购需求按计划满足、供应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一是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明确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确需紧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稳定有序进行。对非紧急采购,采购单位应根据情况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同时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采购活动,专家评审费用在规定标准基础上,考虑交通、核酸检测等特殊因素适当增加。 三是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疫保护。强调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现场开展的采购活动,做好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健康码和核酸检测查验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 四是完善政府采购紧急实施内控机制。规定采购单位应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并加强采购文件和档案的管理,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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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就是命令,采购维系生产。面对突如其来的聚集性疫情,南京市财政局迅速行动,一方面确保应急防疫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畅通,一方面保障政府采购不因疫情出现明显梗阻,维护全市公共消费领域供应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7月25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阻击战期间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从四个方面对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做出针对性的规定,服务保障财政预算按进度执行、采购需求按计划满足、供应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一是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明确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确需紧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稳定有序进行。对非紧急采购,采购单位应根据情况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同时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采购活动,专家评审费用在规定标准基础上,考虑交通、核酸检测等特殊因素适当增加。 三是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疫保护。强调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现场开展的采购活动,做好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健康码和核酸检测查验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 四是完善政府采购紧急实施内控机制。规定采购单位应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并加强采购文件和档案的管理,留存备查。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行 长   易纲 2020年9月11日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本办法将控股或实际控制统称为实质控制。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三条 投资方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计算表决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可执行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投资方未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一)投资方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订协议或其他安排,实质拥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投资方具有实际支配被投资方公司行为的权力。     (三)投资方有权任免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的过半数成员。     (四)投资方在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过半数表决权。     (五)其他属于实质控制的情形,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构成控制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均有资格单独主导被投资方不同方面的决策、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视为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投资方在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应当书面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六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二)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三)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二)拟设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办法规定。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五)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不足5%且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金融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股权结构清晰,公司治理完善。     (二)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的情形;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的情形。     (三)非金融企业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金融控股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的5%。     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申请设立或投资入股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二)非金融企业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投资金融机构动机纯正,已制定合理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     (三)非金融企业应当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管理能力达标,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四)非金融企业应当财务状况良好。成为主要股东的,应当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40%(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五)持有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履行金融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经认可的法人的,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二)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     (三)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或在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时,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虚假材料行为。     (四)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二)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三)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四)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五)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六)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确保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可靠。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会同其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照金融机构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具备第六条情形的机构,拟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本办法实施后,拟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应当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并由金融控股公司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名称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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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行 长   易纲 2020年9月11日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本办法将控股或实际控制统称为实质控制。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三条 投资方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计算表决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可执行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投资方未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一)投资方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订协议或其他安排,实质拥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投资方具有实际支配被投资方公司行为的权力。     (三)投资方有权任免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的过半数成员。     (四)投资方在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过半数表决权。     (五)其他属于实质控制的情形,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构成控制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均有资格单独主导被投资方不同方面的决策、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视为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投资方在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应当书面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六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二)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三)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二)拟设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办法规定。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五)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不足5%且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金融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股权结构清晰,公司治理完善。     (二)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的情形;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的情形。     (三)非金融企业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金融控股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的5%。     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申请设立或投资入股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二)非金融企业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投资金融机构动机纯正,已制定合理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     (三)非金融企业应当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管理能力达标,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四)非金融企业应当财务状况良好。成为主要股东的,应当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40%(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五)持有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履行金融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经认可的法人的,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二)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     (三)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或在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时,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虚假材料行为。     (四)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二)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三)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四)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五)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六)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确保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可靠。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会同其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照金融机构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具备第六条情形的机构,拟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本办法实施后,拟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应当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并由金融控股公司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名称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确保建筑使用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及主要特点 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我省既有建筑的保有量逐年增加,建筑的结构构件、设备设施因使用年限增加而逐渐老化,极易产生安全隐患。同时在既有建筑使用过程中,因产权人或使用人擅自拆改建筑结构或私自改变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造成建筑主体结构受到破坏或建筑结构、设备设施超负荷使用,导致的建筑使用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今年发生的“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给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加强我省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切实保障既有建筑安全,特出台此《通知》。 《通知》针对法规体系建设、安全责任界定、改扩建(装饰装修)监管、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建筑监管及解危等全过程提出要求,鉴于既有建筑面广量大且产权多元,涉及城乡各行各业,重点强调各地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三个责任”,即既有建筑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管理人的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等行业部门对相应公共建筑的指导督促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求各地加快构建既有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同时,明确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对违法违规的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通知》调整的既有建筑包括哪些? 本《通知》调整的既有建筑,是指全省城乡范围内、各行各业中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包括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又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就建筑物内涵而言,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如给水排水、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采暖与通风空调等),不包括工业以及其他各类生产经营用建筑物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安装的各种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经营用设施设备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等。 三、《通知》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对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本《通知》在强调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主要从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监督管理、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建筑分类监管及解危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同时,还对各地在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包括了地方法规体系、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责任、网格化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体系。经摸底,该项工作有比较好的基础条件,目前全省大部分设区市已经出台了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总体看全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但是还存在着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性有待加强、覆盖的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仍有欠缺等不足之处,个别地区还没有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来系统、明晰地规范和指导辖区内的相关工作。因此,遵循依法行政理念和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通知》提出尽快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各地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尽快落实相关工作:已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做好清理和相关立改废释工作,提高地方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确保2020年年底前发布施行,并争取尽快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各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规范有序、精准高效。 (二)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的最本质、最核心的问题是明确并落实主体责任。因此《通知》将建筑所有权人明确为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责任人,并对国家或集体所有既有建筑以及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既有建筑等特殊情形,明确其管理单位、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同时,对各地如何督促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要求。 (三)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职责。既有建筑安全问题是发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与日常的生产、生活活动密不可分,因此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提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既有建筑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生命财产损失巨大的场所给予了重点关注。 (四)既有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由于既有建筑建成年代跨度极大、类型复杂多样、产权主体多元、遍布全省城乡各个角落、数量极其庞大等客观实际情况,在传统管理方式的基础上,《通知》提出了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力量,形成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共同做好面广量大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这也是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即“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网格化治理与社会自治”的要求。 五、为何要强调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修装修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既有建筑擅自改造装修和不当使用方面多次发生安全事故,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要。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大致分为两类情形:第一类是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第二类是对于出于生产经营等需要,改变既有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对于第一类情形,《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相关程序要求,强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对于第二类情况,《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明确立项、规划、改造建设和安全许可等程序要求,细化装饰装修活动过程管理,强化部门联动。 同时,对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的,《通知》强调了办理营业或开业手续前经营人应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意见或报告的要求;对室内装饰装修项目,《通知》提出了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许可前,装修改造主体应进行结构设计安全鉴定(检测)和建筑安全的技术评定。 六、既有建筑的危房监管和解危应如何进行?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安全检测、鉴定市场,切实落实房屋安全检测企业、鉴定机构的主体责任,保证检测、鉴定报告有效期内的真实可靠。对排查或鉴定(检测)确认的危险建筑,要加强分类监管和应急处置。同时,各地应制定既有建筑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既有建筑的解危方面,《通知》强调了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提出了鼓励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可将解危工作与城市更新或棚户区改造有机结合、在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立解危救助资金等措施思路,要求各地积极创新危险建筑解危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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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确保建筑使用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及主要特点 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我省既有建筑的保有量逐年增加,建筑的结构构件、设备设施因使用年限增加而逐渐老化,极易产生安全隐患。同时在既有建筑使用过程中,因产权人或使用人擅自拆改建筑结构或私自改变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造成建筑主体结构受到破坏或建筑结构、设备设施超负荷使用,导致的建筑使用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今年发生的“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给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加强我省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切实保障既有建筑安全,特出台此《通知》。 《通知》针对法规体系建设、安全责任界定、改扩建(装饰装修)监管、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建筑监管及解危等全过程提出要求,鉴于既有建筑面广量大且产权多元,涉及城乡各行各业,重点强调各地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三个责任”,即既有建筑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管理人的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等行业部门对相应公共建筑的指导督促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求各地加快构建既有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同时,明确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对违法违规的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通知》调整的既有建筑包括哪些? 本《通知》调整的既有建筑,是指全省城乡范围内、各行各业中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包括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又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就建筑物内涵而言,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如给水排水、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采暖与通风空调等),不包括工业以及其他各类生产经营用建筑物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安装的各种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经营用设施设备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等。 三、《通知》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对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本《通知》在强调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主要从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监督管理、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建筑分类监管及解危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同时,还对各地在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包括了地方法规体系、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责任、网格化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体系。经摸底,该项工作有比较好的基础条件,目前全省大部分设区市已经出台了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总体看全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但是还存在着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性有待加强、覆盖的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仍有欠缺等不足之处,个别地区还没有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来系统、明晰地规范和指导辖区内的相关工作。因此,遵循依法行政理念和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通知》提出尽快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各地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尽快落实相关工作:已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做好清理和相关立改废释工作,提高地方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确保2020年年底前发布施行,并争取尽快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各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规范有序、精准高效。 (二)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的最本质、最核心的问题是明确并落实主体责任。因此《通知》将建筑所有权人明确为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责任人,并对国家或集体所有既有建筑以及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既有建筑等特殊情形,明确其管理单位、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同时,对各地如何督促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要求。 (三)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职责。既有建筑安全问题是发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与日常的生产、生活活动密不可分,因此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提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既有建筑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生命财产损失巨大的场所给予了重点关注。 (四)既有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由于既有建筑建成年代跨度极大、类型复杂多样、产权主体多元、遍布全省城乡各个角落、数量极其庞大等客观实际情况,在传统管理方式的基础上,《通知》提出了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力量,形成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共同做好面广量大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这也是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即“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网格化治理与社会自治”的要求。 五、为何要强调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修装修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既有建筑擅自改造装修和不当使用方面多次发生安全事故,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要。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大致分为两类情形:第一类是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第二类是对于出于生产经营等需要,改变既有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对于第一类情形,《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相关程序要求,强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对于第二类情况,《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明确立项、规划、改造建设和安全许可等程序要求,细化装饰装修活动过程管理,强化部门联动。 同时,对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的,《通知》强调了办理营业或开业手续前经营人应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意见或报告的要求;对室内装饰装修项目,《通知》提出了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许可前,装修改造主体应进行结构设计安全鉴定(检测)和建筑安全的技术评定。 六、既有建筑的危房监管和解危应如何进行?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安全检测、鉴定市场,切实落实房屋安全检测企业、鉴定机构的主体责任,保证检测、鉴定报告有效期内的真实可靠。对排查或鉴定(检测)确认的危险建筑,要加强分类监管和应急处置。同时,各地应制定既有建筑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既有建筑的解危方面,《通知》强调了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提出了鼓励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可将解危工作与城市更新或棚户区改造有机结合、在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立解危救助资金等措施思路,要求各地积极创新危险建筑解危方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动态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动态管理的意见
苏财金[2021]9号    为进一步发挥PPP模式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激发社会资本活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规范有序、动态持续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管理机制,推动我省PPP项目实施和财政管理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合法合规。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明确“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形成的政府支出事项,以公众享受符合约定条件的公共服务为支付依据,是政府为公众享受公共服务提供运营补贴形成的经常性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PPP相关政策制度,按照有关程序做好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识别、支出测算、能力评估、动态更新、绩效付费和信息披露,促进项目顺利推进和全生命周期合法合规。要依法依规将PPP项目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支付运营补贴,重诺守约,推动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二)稳健审慎。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峰值管理,每一年度全部已入省PPP项目库的本级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得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省财政厅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本级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本级严禁新项目入库。根据财金﹝2019﹞10号文要求,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   (三)动态调整。PPP项目在采购、执行等阶段因各种因素,可能导致财政支出责任与入库阶段测算结果发生变化。每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更新调整也会对所有已入库PPP项目相关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占比峰值产生影响。为保证财政部门及时、动态掌握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情况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PPP项目逐年财政支出责任数据、财承占比和具体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应当联动进行调整,做到应调尽调、动态及时、数据准确。   二、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识别与峰值   (一)具体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财政支出责任   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其中: 1.股权投资:是指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项目资本金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政府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政府承担PPP项目股权支出责任的,可采取政府对政府方出资代表增资再指定其对项目公司出资方式进行,不得出现政府出资代表(公司)以债务性资金出资违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等行为。 2.运营补贴:是指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承担的需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向项目公司支付的付费责任上限。运营补贴支出应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财金﹝2019﹞10号文印发之后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等,可以按规定用于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3.风险承担:是指项目实施方案中政府承担风险带来的财政或有支出责任。通常包含政府承担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最低需求风险以及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等突发情况的或有支出。 4.配套投入: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项目配套工程等其他投入责任,通常包括土地征收和整理、建设部分项目配套措施、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对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上述四项支出的其他具体规定参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等相关文件执行。项目未来可能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属于当前不确定事项,不得列入或抵减上述支出。具体项目当年财政支出责任=具体项目当年(股权投资支出责任+运营补贴支出责任+风险承担支出责任+配套投入支出责任)。通过审核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是各级财政部门据以填报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的依据。   财政部门识别和测算单个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后,汇总全部已入库(含已入库已落地、已入库未落地)和拟入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并结合当前和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进行本级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将具体项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列支的相关金额分别填入《××县(市、市本级、区)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测算表(截至××年×月×日)》(见附件,以下简称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作为计算财承占比的分子。   (二)规范预测未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在进行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时,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数据监测报告工作要求,做好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逐年预测,填入《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作为计算财政承受能力的分母,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数额:可参照前五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数的平均增长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N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第(N-1)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1+平均增长率)。平均增长率的估算应强化财政支出风险意识,遵循科学审慎原则,不得过高或超预期估算。未来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数额,应结合以往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预测并具有相关依据。   (三)PPP项目财承占比及峰值   在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确定后,PPP项目逐年财承占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填入《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年PPP项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比(%)=∑(每个PPP项目相关年度的财政支出责任从一般预算支出中安排部分)/相关年度一般预算支出预测值;××年PPP项目政府性基金支出占比(%)=∑(每个PPP项目相关年度的财政支出责任从政府性基金中安排部分)/相关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财承占比峰值是指本级所有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比、政府性基金支出占比的最高值及相应年份。   三、具体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支出数额调整的情形   具体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可能会产生财政支出责任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因政府采购竞价结果产生或合同签订导致财政支出责任变化。政府采购结果产生后,中标社会资本的最终报价可能导致项目建安费用、投资回报率和融资利率等报价发生变化,与采购前的“一案两评”发生偏离。合同谈判签订阶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可能会对政府采购非实质性内容进一步明确,导致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发生变化。   (二)因项目变更调整导致财政支出责任变化。项目落地前后产生的建设运营边界变化、追加或减少投资、调整合作期限、启动调价机制、再谈判、调整资本金比例、融资条件调整等,均会导致“一案两评”发生变化,影响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   (三)因项目建设期发生提前或延后导致政府支出时点变化。项目推进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建设期变化、项目合作范围内部分项目提前或延后进入运营期,均可能导致具体项目约定的政府付费的时点、期间和具体数额发生变化。   (四)其他相关情形。   财政部门应会同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好项目“一案两评”修正完善、组织专家评审、变更调整备案和与社会资本补签合同等工作。需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的,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的意见》(苏财金〔2020〕69号)执行。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变化后,财政部门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论证报告(变更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变更版)》、实施方案(变更版)和审核通过的意见结论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并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传更新。   四、PPP项目财承占比峰值调整情形 PPP项目财承峰值会受项目自身、其他项目、计算分母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应当进行动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更新。影响本级相关年度财承计算的分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或政府文件规定的涉及区划调整或本级范围的调整。影响本级相关年度财承计算的分母。相关项目要并入新本级,调出原本级。   (三)具体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调整。影响本级汇总的相关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总额的分子。   (四)已入库项目的退库、新项目入库。项目库的项目动态调整,影响本级汇总的相关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总额的分子。   (五)其他相关情形。   财政部门应做好PPP项目财承占比峰值相关管理工作。在已入库全部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论证结论段中增加“因财承峰值受相关因素影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本级PPP项目财承峰值详见最新《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的表述。本级已入库全部项目各自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最后一页应及时补充财政部门盖章的最新版《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含截至最新日期)》,做到财承峰值的及时更新。峰值变化的相关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调整应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并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传更新。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重视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管理。PPP工作处(科)室应联合预算、国库、综合等处(科)室共同做好财承计算分母基础数据收集与运用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按照上年度决算数做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动态更新工作。及时动态开展具体项目的财政责任管理和本级PPP财承峰值动态管理工作,新项目入库、老项目变更等环节应按最新数据填报《财承测算表》。   (二)省财政厅在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专设“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监测”专栏,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权限,将本级最新《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数据及时进行填报、更新,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监督的意见》(苏财金〔2019〕53号),做好财政支出责任管理和财承峰值相关内容的财政监督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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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金[2021]9号    为进一步发挥PPP模式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激发社会资本活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规范有序、动态持续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管理机制,推动我省PPP项目实施和财政管理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合法合规。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明确“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形成的政府支出事项,以公众享受符合约定条件的公共服务为支付依据,是政府为公众享受公共服务提供运营补贴形成的经常性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PPP相关政策制度,按照有关程序做好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识别、支出测算、能力评估、动态更新、绩效付费和信息披露,促进项目顺利推进和全生命周期合法合规。要依法依规将PPP项目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支付运营补贴,重诺守约,推动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二)稳健审慎。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峰值管理,每一年度全部已入省PPP项目库的本级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得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省财政厅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本级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本级严禁新项目入库。根据财金﹝2019﹞10号文要求,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   (三)动态调整。PPP项目在采购、执行等阶段因各种因素,可能导致财政支出责任与入库阶段测算结果发生变化。每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更新调整也会对所有已入库PPP项目相关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占比峰值产生影响。为保证财政部门及时、动态掌握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情况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PPP项目逐年财政支出责任数据、财承占比和具体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应当联动进行调整,做到应调尽调、动态及时、数据准确。   二、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识别与峰值   (一)具体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财政支出责任   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其中: 1.股权投资:是指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项目资本金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政府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政府承担PPP项目股权支出责任的,可采取政府对政府方出资代表增资再指定其对项目公司出资方式进行,不得出现政府出资代表(公司)以债务性资金出资违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等行为。 2.运营补贴:是指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承担的需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向项目公司支付的付费责任上限。运营补贴支出应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财金﹝2019﹞10号文印发之后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等,可以按规定用于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3.风险承担:是指项目实施方案中政府承担风险带来的财政或有支出责任。通常包含政府承担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最低需求风险以及因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等突发情况的或有支出。 4.配套投入: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项目配套工程等其他投入责任,通常包括土地征收和整理、建设部分项目配套措施、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对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上述四项支出的其他具体规定参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等相关文件执行。项目未来可能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属于当前不确定事项,不得列入或抵减上述支出。具体项目当年财政支出责任=具体项目当年(股权投资支出责任+运营补贴支出责任+风险承担支出责任+配套投入支出责任)。通过审核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是各级财政部门据以填报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的依据。   财政部门识别和测算单个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后,汇总全部已入库(含已入库已落地、已入库未落地)和拟入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并结合当前和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进行本级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将具体项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列支的相关金额分别填入《××县(市、市本级、区)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测算表(截至××年×月×日)》(见附件,以下简称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作为计算财承占比的分子。   (二)规范预测未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在进行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时,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数据监测报告工作要求,做好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逐年预测,填入《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作为计算财政承受能力的分母,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数额:可参照前五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数的平均增长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N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第(N-1)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1+平均增长率)。平均增长率的估算应强化财政支出风险意识,遵循科学审慎原则,不得过高或超预期估算。未来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数额,应结合以往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预测并具有相关依据。   (三)PPP项目财承占比及峰值   在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确定后,PPP项目逐年财承占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填入《财承测算表》相关栏目。××年PPP项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比(%)=∑(每个PPP项目相关年度的财政支出责任从一般预算支出中安排部分)/相关年度一般预算支出预测值;××年PPP项目政府性基金支出占比(%)=∑(每个PPP项目相关年度的财政支出责任从政府性基金中安排部分)/相关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财承占比峰值是指本级所有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占比、政府性基金支出占比的最高值及相应年份。   三、具体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支出数额调整的情形   具体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可能会产生财政支出责任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因政府采购竞价结果产生或合同签订导致财政支出责任变化。政府采购结果产生后,中标社会资本的最终报价可能导致项目建安费用、投资回报率和融资利率等报价发生变化,与采购前的“一案两评”发生偏离。合同谈判签订阶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可能会对政府采购非实质性内容进一步明确,导致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发生变化。   (二)因项目变更调整导致财政支出责任变化。项目落地前后产生的建设运营边界变化、追加或减少投资、调整合作期限、启动调价机制、再谈判、调整资本金比例、融资条件调整等,均会导致“一案两评”发生变化,影响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   (三)因项目建设期发生提前或延后导致政府支出时点变化。项目推进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建设期变化、项目合作范围内部分项目提前或延后进入运营期,均可能导致具体项目约定的政府付费的时点、期间和具体数额发生变化。   (四)其他相关情形。   财政部门应会同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好项目“一案两评”修正完善、组织专家评审、变更调整备案和与社会资本补签合同等工作。需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的,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质量的意见》(苏财金〔2020〕69号)执行。具体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变化后,财政部门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论证报告(变更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变更版)》、实施方案(变更版)和审核通过的意见结论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并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传更新。   四、PPP项目财承占比峰值调整情形 PPP项目财承峰值会受项目自身、其他项目、计算分母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应当进行动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测值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更新。影响本级相关年度财承计算的分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或政府文件规定的涉及区划调整或本级范围的调整。影响本级相关年度财承计算的分母。相关项目要并入新本级,调出原本级。   (三)具体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调整。影响本级汇总的相关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总额的分子。   (四)已入库项目的退库、新项目入库。项目库的项目动态调整,影响本级汇总的相关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总额的分子。   (五)其他相关情形。   财政部门应做好PPP项目财承占比峰值相关管理工作。在已入库全部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论证结论段中增加“因财承峰值受相关因素影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本级PPP项目财承峰值详见最新《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的表述。本级已入库全部项目各自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最后一页应及时补充财政部门盖章的最新版《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含截至最新日期)》,做到财承峰值的及时更新。峰值变化的相关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调整应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并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传更新。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重视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管理。PPP工作处(科)室应联合预算、国库、综合等处(科)室共同做好财承计算分母基础数据收集与运用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按照上年度决算数做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预测值的动态更新工作。及时动态开展具体项目的财政责任管理和本级PPP财承峰值动态管理工作,新项目入库、老项目变更等环节应按最新数据填报《财承测算表》。   (二)省财政厅在省PPP信息平台系统上专设“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监测”专栏,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权限,将本级最新《财政支出责任测算表》数据及时进行填报、更新,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监督的意见》(苏财金〔2019〕53号),做好财政支出责任管理和财承峰值相关内容的财政监督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2日
普惠金融财政加码 全面助力“六稳”“六保”
普惠金融财政加码 全面助力“六稳”“六保”
   今年以来,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冲击。为全力支持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省财政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效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金融资源服务重点企业、普惠百姓民生,为稳定经济基本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撬动金融服务实体     为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财政设立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由财政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和贷款风险补偿,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小微、科技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领域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增加基于企业征信和生产经营数据的纯信用贷款投放,创新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疫情期间,“小微创业贷”“苏科贷”等政银合作产品的经办银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优先给予贷款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助力企业渡过难关。截至8月末,“小微创业贷”贷款余额310.8亿元,有贷户2.13万户;“苏科贷”贷款余额96.22亿元,为6832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二、做好创业贷款贴息,落实就业优先政策     为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对援企稳岗的促进作用,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打造我省“富民创业贷”升级版,将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批零、物流、文旅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出租车、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等困难群体,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50万元,并允许年内到期的贷款合理展期,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省财政安排1.04亿元资金,落实创业富民财政支持政策。今年上半年,我省“富民创业贷”实现贷款投放16512笔、贷款金额25.43亿元,分别同比大幅增长115.90%和92.94%,惠及16500多名个体工商户。     三、开通融资绿色通道,保障资金供给不断     疫情发生后,为帮助我省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迅速开通,政府搭台带动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绿色通道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网络和数据优势,为小微企业提供快速银企融资对接和“零接触”贷款办理。省财政创新政策工具,通过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对绿色通道内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提供不高于本金损失30%的风险补偿。截至8月末,绿色通道已帮助近2万家企业解决了超700亿元融资需求,平均融资成本4.75%。     四、给予优惠贷款贴息,支持企业增产增供     疫情爆发后,为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稳定供应,人民银行向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政策性优惠贷款,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今年上半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贴息资金2895万元,省财政仅用了三天时间,将该笔资金“火速”直达我省66家全国性名单企业,贴息后企业平均贷款利率仅为1.17%。对全国性名单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上半年的新增贷款,省财政给予企业不高于贷款利息50%的贴息支持,进一步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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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冲击。为全力支持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省财政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效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金融资源服务重点企业、普惠百姓民生,为稳定经济基本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撬动金融服务实体     为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财政设立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由财政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和贷款风险补偿,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小微、科技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领域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增加基于企业征信和生产经营数据的纯信用贷款投放,创新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疫情期间,“小微创业贷”“苏科贷”等政银合作产品的经办银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优先给予贷款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助力企业渡过难关。截至8月末,“小微创业贷”贷款余额310.8亿元,有贷户2.13万户;“苏科贷”贷款余额96.22亿元,为6832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二、做好创业贷款贴息,落实就业优先政策     为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对援企稳岗的促进作用,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打造我省“富民创业贷”升级版,将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批零、物流、文旅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出租车、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等困难群体,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50万元,并允许年内到期的贷款合理展期,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省财政安排1.04亿元资金,落实创业富民财政支持政策。今年上半年,我省“富民创业贷”实现贷款投放16512笔、贷款金额25.43亿元,分别同比大幅增长115.90%和92.94%,惠及16500多名个体工商户。     三、开通融资绿色通道,保障资金供给不断     疫情发生后,为帮助我省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迅速开通,政府搭台带动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绿色通道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网络和数据优势,为小微企业提供快速银企融资对接和“零接触”贷款办理。省财政创新政策工具,通过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对绿色通道内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提供不高于本金损失30%的风险补偿。截至8月末,绿色通道已帮助近2万家企业解决了超700亿元融资需求,平均融资成本4.75%。     四、给予优惠贷款贴息,支持企业增产增供     疫情爆发后,为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稳定供应,人民银行向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政策性优惠贷款,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今年上半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贴息资金2895万元,省财政仅用了三天时间,将该笔资金“火速”直达我省66家全国性名单企业,贴息后企业平均贷款利率仅为1.17%。对全国性名单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上半年的新增贷款,省财政给予企业不高于贷款利息50%的贴息支持,进一步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苏财基金〔2021〕1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政府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规模迅速扩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更好地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定位。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落实国家战略、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发展任务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坚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标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集聚资金、产业和人才等资源要素,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力度。设立基金要统筹考虑区域和产业发展特点,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着力补短补软、创新方式方法。要科学合理布局、适度集中,防止同质竞争,原则上在同一行业领域财政不直接出资重复设立基金,对投资需求大、细分方向多、地域划分明显、单支基金难以覆盖的重点领域,可通过联合不同主体、分别设立相应数量子基金的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推动上下级财政资金或基金开展联动、协同投资,按照市场化方式共同设立或互相参股基金,但不得违反市场规则强制要求下级财政配套出资。推动政府投资基金集聚发展,支持项目、人才、经验等资源共享,提升对重大战略、重要领域和重点任务的支持能力。 二、坚持政府投资基金市场化运作。尊重行业规律,遵守行业规则,根据基金设立需要,可采取公开征集、重点谈判、单一磋商等市场化方式,综合考虑募资能力、团队业绩、专业特长、出资实力等因素,与其他出资主体按规定条件共同选择基金管理人。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引导基金按照约定的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地域、投资比例等开展投资活动。支持基金管理人依法依约履职,政府部门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保障基金经营决策权不受干预,提升基金市场化、专业化运营能力。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引导基金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对风险高、周期长、市场主体不愿介入又亟需扶持的重大项目,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直接投入;对确有社会效益但投资收益偏低、社会资本积极性不高的“市场失灵”领域,政府可以通过收益让渡等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对市场较为成熟、需要适度引导的领域,科学控制各级财政出资比例,坚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共担风险。 三、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管理。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规范和约束,研究建立财政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持续稳定投入机制,对基金出资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视财政支出进度和基金投资需要逐步到位。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年度预算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加大相关专项资金“拨改投”力度,拓展财政出资来源,竞争性领域有关专项资金或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对基金出资。规范财政对基金的出资方式,财政一般直接向基金出资,原则上不通过注资到国有企业方式出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委托相关主体出资。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不得通过设立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财政出资只能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严禁变相实行财政兜底、担保。 四、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督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导向、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进一步完善基金工作机制,规范设立程序。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基金实行扎口管理的职能作用,根据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基金统筹整合,统一基金管理制度,理顺基金管理架构,合理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基金设立碎片化、部门化和多头管理。加强和改善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管服务,指导基金建立完善与组织形式相适应的基金治理结构、运营管理和风险评价机制,督促基金按照协议约定加快投资进度,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政策效果、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重要情况,维护政府出资权益。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基金运营全过程绩效评价制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于基金绩效严重偏离目标、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等问题严重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按照基金协议约定的程序和条件及时退出。加强法规政策和行业规则的研究,指导和支持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等市场通行方式退出投资。 五、提高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水平。结合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实际,加强财政部门基金工作能力建设,通过日常调研、专题研究、系统会议、业务培训和参加行业活动等方式,加强沟通交流。鼓励改革,支持创新,认真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要求,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基金风险管理和业绩评价机制,推动打造一支既懂政策又懂市场的复合型、专业型、开拓型基金管理干部队伍。提高基金管理信息化水平,结合实际建设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统计和分析,发挥信息平台全面、准确、高效的管理优势。加强基金发展中重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基金工作经验,全面提升财政部门开展基金工作的整体能力,更好地适应和胜任基金管理需要,推动政府投资基金稳定健康发展。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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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苏财基金〔2021〕1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推进财政支出方式改革,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政府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规模迅速扩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更好地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定位。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落实国家战略、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发展任务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坚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标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集聚资金、产业和人才等资源要素,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力度。设立基金要统筹考虑区域和产业发展特点,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着力补短补软、创新方式方法。要科学合理布局、适度集中,防止同质竞争,原则上在同一行业领域财政不直接出资重复设立基金,对投资需求大、细分方向多、地域划分明显、单支基金难以覆盖的重点领域,可通过联合不同主体、分别设立相应数量子基金的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推动上下级财政资金或基金开展联动、协同投资,按照市场化方式共同设立或互相参股基金,但不得违反市场规则强制要求下级财政配套出资。推动政府投资基金集聚发展,支持项目、人才、经验等资源共享,提升对重大战略、重要领域和重点任务的支持能力。 二、坚持政府投资基金市场化运作。尊重行业规律,遵守行业规则,根据基金设立需要,可采取公开征集、重点谈判、单一磋商等市场化方式,综合考虑募资能力、团队业绩、专业特长、出资实力等因素,与其他出资主体按规定条件共同选择基金管理人。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引导基金按照约定的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地域、投资比例等开展投资活动。支持基金管理人依法依约履职,政府部门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保障基金经营决策权不受干预,提升基金市场化、专业化运营能力。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引导基金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对风险高、周期长、市场主体不愿介入又亟需扶持的重大项目,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直接投入;对确有社会效益但投资收益偏低、社会资本积极性不高的“市场失灵”领域,政府可以通过收益让渡等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对市场较为成熟、需要适度引导的领域,科学控制各级财政出资比例,坚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共担风险。 三、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管理。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规范和约束,研究建立财政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持续稳定投入机制,对基金出资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视财政支出进度和基金投资需要逐步到位。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年度预算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加大相关专项资金“拨改投”力度,拓展财政出资来源,竞争性领域有关专项资金或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对基金出资。规范财政对基金的出资方式,财政一般直接向基金出资,原则上不通过注资到国有企业方式出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委托相关主体出资。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不得通过设立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财政出资只能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严禁变相实行财政兜底、担保。 四、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督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导向、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进一步完善基金工作机制,规范设立程序。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基金实行扎口管理的职能作用,根据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基金统筹整合,统一基金管理制度,理顺基金管理架构,合理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基金设立碎片化、部门化和多头管理。加强和改善政府投资基金的监管服务,指导基金建立完善与组织形式相适应的基金治理结构、运营管理和风险评价机制,督促基金按照协议约定加快投资进度,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政策效果、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重要情况,维护政府出资权益。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基金运营全过程绩效评价制度,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于基金绩效严重偏离目标、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等问题严重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按照基金协议约定的程序和条件及时退出。加强法规政策和行业规则的研究,指导和支持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等市场通行方式退出投资。 五、提高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水平。结合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实际,加强财政部门基金工作能力建设,通过日常调研、专题研究、系统会议、业务培训和参加行业活动等方式,加强沟通交流。鼓励改革,支持创新,认真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要求,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基金风险管理和业绩评价机制,推动打造一支既懂政策又懂市场的复合型、专业型、开拓型基金管理干部队伍。提高基金管理信息化水平,结合实际建设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统计和分析,发挥信息平台全面、准确、高效的管理优势。加强基金发展中重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基金工作经验,全面提升财政部门开展基金工作的整体能力,更好地适应和胜任基金管理需要,推动政府投资基金稳定健康发展。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月5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确保建筑使用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及主要特点   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我省既有建筑的保有量逐年增加,建筑的结构构件、设备设施因使用年限增加而逐渐老化,极易产生安全隐患。同时在既有建筑使用过程中,因产权人或使用人擅自拆改建筑结构或私自改变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造成建筑主体结构受到破坏或建筑结构、设备设施超负荷使用,导致的建筑使用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今年发生的“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给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加强我省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切实保障既有建筑安全,特出台此《通知》。   《通知》针对法规体系建设、安全责任界定、改扩建(装饰装修)监管、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建筑监管及解危等全过程提出要求,鉴于既有建筑面广量大且产权多元,涉及城乡各行各业,重点强调各地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三个责任”,即既有建筑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管理人的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等行业部门对相应公共建筑的指导督促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求各地加快构建既有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同时,明确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对违法违规的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通知》调整的既有建筑包括哪些?   本《通知》调整的既有建筑,是指全省城乡范围内、各行各业中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包括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又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就建筑物内涵而言,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如给水排水、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采暖与通风空调等),不包括工业以及其他各类生产经营用建筑物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安装的各种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经营用设施设备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等。   三、《通知》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对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本《通知》在强调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主要从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监督管理、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建筑分类监管及解危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同时,还对各地在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包括了地方法规体系、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责任、网格化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体系。经摸底,该项工作有比较好的基础条件,目前全省大部分设区市已经出台了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总体看全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但是还存在着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性有待加强、覆盖的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仍有欠缺等不足之处,个别地区还没有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来系统、明晰地规范和指导辖区内的相关工作。因此,遵循依法行政理念和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通知》提出尽快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各地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尽快落实相关工作:已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做好清理和相关立改废释工作,提高地方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确保2020年年底前发布施行,并争取尽快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各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规范有序、精准高效。   (二)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的最本质、最核心的问题是明确并落实主体责任。因此《通知》将建筑所有权人明确为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责任人,并对国家或集体所有既有建筑以及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既有建筑等特殊情形,明确其管理单位、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同时,对各地如何督促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要求。   (三)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职责。既有建筑安全问题是发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与日常的生产、生活活动密不可分,因此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提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既有建筑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生命财产损失巨大的场所给予了重点关注。   (四)既有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由于既有建筑建成年代跨度极大、类型复杂多样、产权主体多元、遍布全省城乡各个角落、数量极其庞大等客观实际情况,在传统管理方式的基础上,《通知》提出了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力量,形成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共同做好面广量大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这也是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即“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网格化治理与社会自治”的要求。   五、为何要强调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修装修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既有建筑擅自改造装修和不当使用方面多次发生安全事故,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要。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大致分为两类情形:第一类是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第二类是对于出于生产经营等需要,改变既有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对于第一类情形,《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相关程序要求,强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对于第二类情况,《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明确立项、规划、改造建设和安全许可等程序要求,细化装饰装修活动过程管理,强化部门联动。   同时,对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的,《通知》强调了办理营业或开业手续前经营人应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意见或报告的要求;对室内装饰装修项目,《通知》提出了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许可前,装修改造主体应进行结构设计安全鉴定(检测)和建筑安全的技术评定。   六、既有建筑的危房监管和解危应如何进行?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安全检测、鉴定市场,切实落实房屋安全检测企业、鉴定机构的主体责任,保证检测、鉴定报告有效期内的真实可靠。对排查或鉴定(检测)确认的危险建筑,要加强分类监管和应急处置。同时,各地应制定既有建筑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既有建筑的解危方面,《通知》强调了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提出了鼓励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可将解危工作与城市更新或棚户区改造有机结合、在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立解危救助资金等措施思路,要求各地积极创新危险建筑解危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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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确保建筑使用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及主要特点   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我省既有建筑的保有量逐年增加,建筑的结构构件、设备设施因使用年限增加而逐渐老化,极易产生安全隐患。同时在既有建筑使用过程中,因产权人或使用人擅自拆改建筑结构或私自改变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造成建筑主体结构受到破坏或建筑结构、设备设施超负荷使用,导致的建筑使用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今年发生的“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给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加强我省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切实保障既有建筑安全,特出台此《通知》。   《通知》针对法规体系建设、安全责任界定、改扩建(装饰装修)监管、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建筑监管及解危等全过程提出要求,鉴于既有建筑面广量大且产权多元,涉及城乡各行各业,重点强调各地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三个责任”,即既有建筑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管理人的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等行业部门对相应公共建筑的指导督促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求各地加快构建既有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同时,明确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对违法违规的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通知》调整的既有建筑包括哪些?   本《通知》调整的既有建筑,是指全省城乡范围内、各行各业中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包括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又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就建筑物内涵而言,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如给水排水、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采暖与通风空调等),不包括工业以及其他各类生产经营用建筑物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安装的各种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经营用设施设备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等。   三、《通知》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对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本《通知》在强调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主要从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监督管理、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建筑分类监管及解危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同时,还对各地在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包括了地方法规体系、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责任、网格化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体系。经摸底,该项工作有比较好的基础条件,目前全省大部分设区市已经出台了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总体看全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但是还存在着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性有待加强、覆盖的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仍有欠缺等不足之处,个别地区还没有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来系统、明晰地规范和指导辖区内的相关工作。因此,遵循依法行政理念和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通知》提出尽快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各地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尽快落实相关工作:已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做好清理和相关立改废释工作,提高地方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确保2020年年底前发布施行,并争取尽快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各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规范有序、精准高效。   (二)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的最本质、最核心的问题是明确并落实主体责任。因此《通知》将建筑所有权人明确为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责任人,并对国家或集体所有既有建筑以及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既有建筑等特殊情形,明确其管理单位、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同时,对各地如何督促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要求。   (三)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职责。既有建筑安全问题是发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与日常的生产、生活活动密不可分,因此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提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既有建筑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生命财产损失巨大的场所给予了重点关注。   (四)既有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由于既有建筑建成年代跨度极大、类型复杂多样、产权主体多元、遍布全省城乡各个角落、数量极其庞大等客观实际情况,在传统管理方式的基础上,《通知》提出了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力量,形成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共同做好面广量大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这也是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即“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网格化治理与社会自治”的要求。   五、为何要强调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修装修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既有建筑擅自改造装修和不当使用方面多次发生安全事故,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要。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大致分为两类情形:第一类是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第二类是对于出于生产经营等需要,改变既有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对于第一类情形,《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相关程序要求,强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对于第二类情况,《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明确立项、规划、改造建设和安全许可等程序要求,细化装饰装修活动过程管理,强化部门联动。   同时,对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的,《通知》强调了办理营业或开业手续前经营人应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意见或报告的要求;对室内装饰装修项目,《通知》提出了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许可前,装修改造主体应进行结构设计安全鉴定(检测)和建筑安全的技术评定。   六、既有建筑的危房监管和解危应如何进行?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安全检测、鉴定市场,切实落实房屋安全检测企业、鉴定机构的主体责任,保证检测、鉴定报告有效期内的真实可靠。对排查或鉴定(检测)确认的危险建筑,要加强分类监管和应急处置。同时,各地应制定既有建筑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既有建筑的解危方面,《通知》强调了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提出了鼓励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可将解危工作与城市更新或棚户区改造有机结合、在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立解危救助资金等措施思路,要求各地积极创新危险建筑解危方法。
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苏政发〔2020〕9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是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根据应急管理部《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等有关要求,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园区“一园一策”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已形成清晰完整产业链或特色产品集聚,边界防护距离、园区污水处理和危废处置满足要求,具备区域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实施封闭化管理和建成城市消防站的14家沿江沿海园区定位为化工园区;基本满足上述条件、部分项需进一步建设提升的15家园区定位为化工集中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的管理,稳妥做好取消化工定位园区(集中区)的后续工作,依法依规推进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科学编制产业规划 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要根据“十四五”规划编制要求和全省石化产业布局规划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区域土地资源、水资源、交通物流、环境和安全承载能力情况,以及资源、市场等基础条件,编制和修订完善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定位并重点发展1-2条具有较高产业关联度的产业链或特色产品链。规划要遵循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发展理念,规模目标合理,发展定位恰当,并统筹做好与规划环评、区域安全风险评价等工作的衔接。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产业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实施跟踪评估。产业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 二、严格规范项目管理 化工园区可以新建、改建、扩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布局方案、园区产业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化工项目,以及生产环境涉及化工工艺的医药原料药、电子化学品、化工新材料等非化工类别的鼓励类、允许类生产项目。鼓励依托龙头企业发展上下游关联度强、技术水平高、绿色安全环保的企业和项目,进一步补链、延链、强链;鼓励园区实施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省内搬迁入园项目,支持光刻胶、蚀刻液等电子化学新材料、高端生物医药中间体等列入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短板技术产品“卡脖子”清单项目,其新建项目投资额可不受10亿元准入门槛的限制。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能,严格淘汰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处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以下简称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化工集中区要加强科学规划,重点清理低端低效和安全环保不能稳定达标企业,同时逐步明晰和完善主导产业链或产品集群,加大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力度。化工集中区要对照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加大整治提升力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升级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在整改期限内不得新建新增产能类化工项目。化工集中区内已建成的企业要通过改进工艺、更新装备、加大信息化智能化改造等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不使用有毒有害危化品、环评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为报告表的复配类企业(项目),可以在合规的工业园区集聚建设发展。 三、强力推进重点整治项目实施 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要根据安全环保管理有关工作标准要求,认真研究“一园一策”综合评估意见,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化工园区要进一步完善提升产业定位和主导产业链,不断提高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污染防治、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努力打造产品关联度高、产业集聚度高、管理水平高的示范样板园区。严格开展沿江1公里范围内企业的整治提升工作。对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2020年底完成关闭退出或异地搬迁。对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内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标准,分类推进整治提升;对于安全环保隐患突出、管理水平低、违法行为多发、安全环保诚信度不高的企业要抓紧推进关闭退出;对于经济体量不大、产品层次不高、无核心技术、与区域产业关联度不大的企业要逐步关闭退出;其他企业要按照最严格的安全环保标准要求实施提升,鼓励搬离沿江1公里范围。要加大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整治项目的跟踪督办,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责任人、实施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利用1年左右时间实施全面整治提升,确保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安全环保设施满足要求。各地要按照项目化管理要求,加大重点整治项目的指导督导和调度推进。要加快推进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提升企业智能管理和决策水平。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鼓励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提升园区服务管理水平。 四、强化跟踪评价动态管理 对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实施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今后每3年开展1次综合性跟踪评价,评价不合格且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取消化工定位。化工集中区中未列入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的,升级为化工园区后同时纳入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管理。根据应急〔2019〕78号文件,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责令限期整改提升,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提升技术改造类项目除外),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取消化工定位;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要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取消化工定位。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综合管理水平好的化工园区,在区域环境、国土空间和安全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扩容。经批准扩容的园区应当重新编制相关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和区域安全风险评价。连云港市要结合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规划修编,统筹考虑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灌南)和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后续的统一规划发展和统一管理。 五、稳妥做好取消化工定位园区(集中区)后续管理工作 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要大幅压减化工生产企业数量,不得新增化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其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转型、调整退出、过渡等具体实施方案,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定位为化工重点监测点。重点监测点在不新增供地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余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产品品质提升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要按照机构不撤、标准不降、设施不停的要求,切实加强原有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环保工作标准。要及时研究谋划园区产业转型和规划编制,推进转型发展。 六、加强园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体系建设 省级层面建立全省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咨询服务机制,对全省化工产业布局、重大规划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鼓励园区进一步完善化工科技创新支撑体系,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畅通园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沟通对接。探索建立中试基地规范管理机制,切实推进中试基地建设,畅通研发成果产业化渠道。完善行业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体系,鼓励化工园区与行业协会、高职院校、龙头企业等共建化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实操训练基地,应用仿真模拟等信息化技术,提高技能培训效果。完善化工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评价机制,确保企业技术工人具备适应生产岗位要求的职业技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全省化工园区高端发展合作联盟,吸收省内优秀化工园区及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借鉴国内外优秀园区在园区管理、责任关怀、职业教育、安全环保、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先进理念、管理模式和经验做法,打造一批国内领先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化工园区,促进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附件:全省定位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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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20〕9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是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根据应急管理部《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等有关要求,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园区“一园一策”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已形成清晰完整产业链或特色产品集聚,边界防护距离、园区污水处理和危废处置满足要求,具备区域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实施封闭化管理和建成城市消防站的14家沿江沿海园区定位为化工园区;基本满足上述条件、部分项需进一步建设提升的15家园区定位为化工集中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的管理,稳妥做好取消化工定位园区(集中区)的后续工作,依法依规推进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科学编制产业规划 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要根据“十四五”规划编制要求和全省石化产业布局规划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区域土地资源、水资源、交通物流、环境和安全承载能力情况,以及资源、市场等基础条件,编制和修订完善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定位并重点发展1-2条具有较高产业关联度的产业链或特色产品链。规划要遵循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发展理念,规模目标合理,发展定位恰当,并统筹做好与规划环评、区域安全风险评价等工作的衔接。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产业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实施跟踪评估。产业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 二、严格规范项目管理 化工园区可以新建、改建、扩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布局方案、园区产业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化工项目,以及生产环境涉及化工工艺的医药原料药、电子化学品、化工新材料等非化工类别的鼓励类、允许类生产项目。鼓励依托龙头企业发展上下游关联度强、技术水平高、绿色安全环保的企业和项目,进一步补链、延链、强链;鼓励园区实施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省内搬迁入园项目,支持光刻胶、蚀刻液等电子化学新材料、高端生物医药中间体等列入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短板技术产品“卡脖子”清单项目,其新建项目投资额可不受10亿元准入门槛的限制。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能,严格淘汰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处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以下简称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化工集中区要加强科学规划,重点清理低端低效和安全环保不能稳定达标企业,同时逐步明晰和完善主导产业链或产品集群,加大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力度。化工集中区要对照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加大整治提升力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升级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在整改期限内不得新建新增产能类化工项目。化工集中区内已建成的企业要通过改进工艺、更新装备、加大信息化智能化改造等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不使用有毒有害危化品、环评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为报告表的复配类企业(项目),可以在合规的工业园区集聚建设发展。 三、强力推进重点整治项目实施 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要根据安全环保管理有关工作标准要求,认真研究“一园一策”综合评估意见,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化工园区要进一步完善提升产业定位和主导产业链,不断提高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污染防治、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努力打造产品关联度高、产业集聚度高、管理水平高的示范样板园区。严格开展沿江1公里范围内企业的整治提升工作。对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2020年底完成关闭退出或异地搬迁。对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内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标准,分类推进整治提升;对于安全环保隐患突出、管理水平低、违法行为多发、安全环保诚信度不高的企业要抓紧推进关闭退出;对于经济体量不大、产品层次不高、无核心技术、与区域产业关联度不大的企业要逐步关闭退出;其他企业要按照最严格的安全环保标准要求实施提升,鼓励搬离沿江1公里范围。要加大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整治项目的跟踪督办,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责任人、实施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利用1年左右时间实施全面整治提升,确保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安全环保设施满足要求。各地要按照项目化管理要求,加大重点整治项目的指导督导和调度推进。要加快推进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提升企业智能管理和决策水平。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鼓励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提升园区服务管理水平。 四、强化跟踪评价动态管理 对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实施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今后每3年开展1次综合性跟踪评价,评价不合格且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取消化工定位。化工集中区中未列入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的,升级为化工园区后同时纳入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管理。根据应急〔2019〕78号文件,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责令限期整改提升,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提升技术改造类项目除外),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取消化工定位;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要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取消化工定位。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综合管理水平好的化工园区,在区域环境、国土空间和安全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扩容。经批准扩容的园区应当重新编制相关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和区域安全风险评价。连云港市要结合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规划修编,统筹考虑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灌南)和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后续的统一规划发展和统一管理。 五、稳妥做好取消化工定位园区(集中区)后续管理工作 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要大幅压减化工生产企业数量,不得新增化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其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转型、调整退出、过渡等具体实施方案,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定位为化工重点监测点。重点监测点在不新增供地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余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产品品质提升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要按照机构不撤、标准不降、设施不停的要求,切实加强原有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环保工作标准。要及时研究谋划园区产业转型和规划编制,推进转型发展。 六、加强园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体系建设 省级层面建立全省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咨询服务机制,对全省化工产业布局、重大规划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鼓励园区进一步完善化工科技创新支撑体系,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畅通园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沟通对接。探索建立中试基地规范管理机制,切实推进中试基地建设,畅通研发成果产业化渠道。完善行业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体系,鼓励化工园区与行业协会、高职院校、龙头企业等共建化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实操训练基地,应用仿真模拟等信息化技术,提高技能培训效果。完善化工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评价机制,确保企业技术工人具备适应生产岗位要求的职业技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全省化工园区高端发展合作联盟,吸收省内优秀化工园区及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借鉴国内外优秀园区在园区管理、责任关怀、职业教育、安全环保、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先进理念、管理模式和经验做法,打造一批国内领先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化工园区,促进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附件:全省定位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之一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之一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在哪里? 答:“十三五”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部署。随着机构改革、环保机构垂改以及生态环保工作要求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管理体系、工作要求有了大幅变化,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厅2016年印发实施的《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5号)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为适应江苏生态环境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广泛调研、深入探讨,结合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按照“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有关规定。       三、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过程如何? 答:专项资金设立以来,省财政厅先后三次制定(修订)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7﹞15号、苏财建﹝2011﹞20号、苏财规﹝2016﹞15号)。2020年3月以来,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多次讨论、广泛听取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生态环保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订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年5月,省财政厅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制度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依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定义、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3条。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的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共2条。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共6条。对资金分配的具体因素、资金项目跟踪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企业补助机制,进一步强化项目库管理制度和资金全周期管理。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核,共5条。分别对市县申报、审核及项目储备制度进行了规定,强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对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共3条。要求建立和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形成闭环管理的资金管理体系。 第七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解释单位、实施时间等。     五、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的政策创新? 答:《办法》明确了省级和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专项资金的系统化、精准化、差异化的资金保障体系,主要创新有: 1.扩大资金支持范围。根据机构改革,省生态环境厅职能变化相应调整资金支持范围,新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内容,把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辐射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河道整治等纳入支持范围。 2.提高市县对专项资金的统筹能力。取消了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50%的限制,并把市(县)环境监管、监测、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纳入支持范围,有力支持全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切块市县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既可以对地方的重大项目通过“项目法”直接支持,又通过增加“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因素调动地方储备环保项目、改善环境质量的积极性。分配因素由重点任务工作量、环境改善情况因素(按照大气、水、土壤具体任务细分)调整为“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财力因素”。 4.完善项目储备库制度。一是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入库项目,确需安排的未入库项目可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二是省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项目更替的良性循环。 5.强化资金跟踪管理。建立执行进度、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资金执行进度较慢的市、县(市),按照上年度结余结转数额相应压减本年度专项资金。建立季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全省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全覆盖,根据项目绩效安排下年度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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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在哪里? 答:“十三五”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部署。随着机构改革、环保机构垂改以及生态环保工作要求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管理体系、工作要求有了大幅变化,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厅2016年印发实施的《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5号)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为适应江苏生态环境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广泛调研、深入探讨,结合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按照“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有关规定。       三、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过程如何? 答:专项资金设立以来,省财政厅先后三次制定(修订)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7﹞15号、苏财建﹝2011﹞20号、苏财规﹝2016﹞15号)。2020年3月以来,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多次讨论、广泛听取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生态环保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订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年5月,省财政厅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制度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依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定义、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3条。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的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共2条。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共6条。对资金分配的具体因素、资金项目跟踪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企业补助机制,进一步强化项目库管理制度和资金全周期管理。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核,共5条。分别对市县申报、审核及项目储备制度进行了规定,强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对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共3条。要求建立和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形成闭环管理的资金管理体系。 第七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解释单位、实施时间等。     五、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的政策创新? 答:《办法》明确了省级和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专项资金的系统化、精准化、差异化的资金保障体系,主要创新有: 1.扩大资金支持范围。根据机构改革,省生态环境厅职能变化相应调整资金支持范围,新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内容,把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辐射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河道整治等纳入支持范围。 2.提高市县对专项资金的统筹能力。取消了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50%的限制,并把市(县)环境监管、监测、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纳入支持范围,有力支持全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切块市县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既可以对地方的重大项目通过“项目法”直接支持,又通过增加“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因素调动地方储备环保项目、改善环境质量的积极性。分配因素由重点任务工作量、环境改善情况因素(按照大气、水、土壤具体任务细分)调整为“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财力因素”。 4.完善项目储备库制度。一是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入库项目,确需安排的未入库项目可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二是省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项目更替的良性循环。 5.强化资金跟踪管理。建立执行进度、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资金执行进度较慢的市、县(市),按照上年度结余结转数额相应压减本年度专项资金。建立季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全省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全覆盖,根据项目绩效安排下年度资金额度。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省级老旧小区改造引导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省级老旧小区改造引导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20 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68 号)精神,现将2020 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引导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省级引导资金14000 万元(详见附表)。资金按2020 年省政府下达各市、县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通过2020 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列“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引导资金后,应当同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时列《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三、市、县财政、老旧小区改造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省级引导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县要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实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目标。         附件:1.2020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下达情况表.xlsx      2.2020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绩效目标表.xls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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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20 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68 号)精神,现将2020 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引导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省级引导资金14000 万元(详见附表)。资金按2020 年省政府下达各市、县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通过2020 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列“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引导资金后,应当同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时列《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三、市、县财政、老旧小区改造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省级引导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县要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实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目标。         附件:1.2020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下达情况表.xlsx      2.2020年省级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绩效目标表.xls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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