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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概要描述: 1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行 长   易纲 2020年9月11日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本办法将控股或实际控制统称为实质控制。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三条 投资方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计算表决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可执行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投资方未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一)投资方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订协议或其他安排,实质拥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投资方具有实际支配被投资方公司行为的权力。     (三)投资方有权任免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的过半数成员。     (四)投资方在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过半数表决权。     (五)其他属于实质控制的情形,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构成控制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均有资格单独主导被投资方不同方面的决策、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视为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投资方在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应当书面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六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二)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三)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二)拟设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办法规定。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五)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不足5%且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金融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股权结构清晰,公司治理完善。     (二)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的情形;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的情形。     (三)非金融企业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金融控股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的5%。     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申请设立或投资入股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二)非金融企业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投资金融机构动机纯正,已制定合理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     (三)非金融企业应当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管理能力达标,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四)非金融企业应当财务状况良好。成为主要股东的,应当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40%(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五)持有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履行金融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经认可的法人的,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二)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     (三)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或在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时,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虚假材料行为。     (四)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二)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三)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四)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五)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六)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确保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可靠。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会同其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照金融机构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具备第六条情形的机构,拟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本办法实施后,拟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应当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并由金融控股公司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名称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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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行 长   易纲 2020年9月11日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本办法将控股或实际控制统称为实质控制。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三条 投资方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计算表决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可执行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投资方未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一)投资方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订协议或其他安排,实质拥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投资方具有实际支配被投资方公司行为的权力。     (三)投资方有权任免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的过半数成员。     (四)投资方在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过半数表决权。     (五)其他属于实质控制的情形,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构成控制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均有资格单独主导被投资方不同方面的决策、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视为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投资方在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应当书面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六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二)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三)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二)拟设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办法规定。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五)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不足5%且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金融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股权结构清晰,公司治理完善。     (二)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的情形;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的情形。     (三)非金融企业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金融控股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的5%。     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申请设立或投资入股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二)非金融企业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投资金融机构动机纯正,已制定合理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     (三)非金融企业应当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管理能力达标,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四)非金融企业应当财务状况良好。成为主要股东的,应当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40%(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五)持有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履行金融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经认可的法人的,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二)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     (三)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或在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时,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虚假材料行为。     (四)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二)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三)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四)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五)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六)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确保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可靠。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会同其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照金融机构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具备第六条情形的机构,拟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本办法实施后,拟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应当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并由金融控股公司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名称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取
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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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20〕9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是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根据应急管理部《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等有关要求,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园区“一园一策”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已形成清晰完整产业链或特色产品集聚,边界防护距离、园区污水处理和危废处置满足要求,具备区域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实施封闭化管理和建成城市消防站的14家沿江沿海园区定位为化工园区;基本满足上述条件、部分项需进一步建设提升的15家园区定位为化工集中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的管理,稳妥做好取消化工定位园区(集中区)的后续工作,依法依规推进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科学编制产业规划 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要根据“十四五”规划编制要求和全省石化产业布局规划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区域土地资源、水资源、交通物流、环境和安全承载能力情况,以及资源、市场等基础条件,编制和修订完善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定位并重点发展1-2条具有较高产业关联度的产业链或特色产品链。规划要遵循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发展理念,规模目标合理,发展定位恰当,并统筹做好与规划环评、区域安全风险评价等工作的衔接。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产业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实施跟踪评估。产业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 二、严格规范项目管理 化工园区可以新建、改建、扩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布局方案、园区产业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化工项目,以及生产环境涉及化工工艺的医药原料药、电子化学品、化工新材料等非化工类别的鼓励类、允许类生产项目。鼓励依托龙头企业发展上下游关联度强、技术水平高、绿色安全环保的企业和项目,进一步补链、延链、强链;鼓励园区实施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省内搬迁入园项目,支持光刻胶、蚀刻液等电子化学新材料、高端生物医药中间体等列入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短板技术产品“卡脖子”清单项目,其新建项目投资额可不受10亿元准入门槛的限制。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能,严格淘汰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处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以下简称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化工集中区要加强科学规划,重点清理低端低效和安全环保不能稳定达标企业,同时逐步明晰和完善主导产业链或产品集群,加大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力度。化工集中区要对照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加大整治提升力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升级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在整改期限内不得新建新增产能类化工项目。化工集中区内已建成的企业要通过改进工艺、更新装备、加大信息化智能化改造等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不使用有毒有害危化品、环评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为报告表的复配类企业(项目),可以在合规的工业园区集聚建设发展。 三、强力推进重点整治项目实施 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要根据安全环保管理有关工作标准要求,认真研究“一园一策”综合评估意见,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化工园区要进一步完善提升产业定位和主导产业链,不断提高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污染防治、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努力打造产品关联度高、产业集聚度高、管理水平高的示范样板园区。严格开展沿江1公里范围内企业的整治提升工作。对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2020年底完成关闭退出或异地搬迁。对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内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标准,分类推进整治提升;对于安全环保隐患突出、管理水平低、违法行为多发、安全环保诚信度不高的企业要抓紧推进关闭退出;对于经济体量不大、产品层次不高、无核心技术、与区域产业关联度不大的企业要逐步关闭退出;其他企业要按照最严格的安全环保标准要求实施提升,鼓励搬离沿江1公里范围。要加大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整治项目的跟踪督办,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责任人、实施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利用1年左右时间实施全面整治提升,确保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安全环保设施满足要求。各地要按照项目化管理要求,加大重点整治项目的指导督导和调度推进。要加快推进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提升企业智能管理和决策水平。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鼓励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提升园区服务管理水平。 四、强化跟踪评价动态管理 对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实施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今后每3年开展1次综合性跟踪评价,评价不合格且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取消化工定位。化工集中区中未列入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的,升级为化工园区后同时纳入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管理。根据应急〔2019〕78号文件,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责令限期整改提升,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提升技术改造类项目除外),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取消化工定位;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要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取消化工定位。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综合管理水平好的化工园区,在区域环境、国土空间和安全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扩容。经批准扩容的园区应当重新编制相关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和区域安全风险评价。连云港市要结合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规划修编,统筹考虑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灌南)和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后续的统一规划发展和统一管理。 五、稳妥做好取消化工定位园区(集中区)后续管理工作 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要大幅压减化工生产企业数量,不得新增化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其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转型、调整退出、过渡等具体实施方案,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定位为化工重点监测点。重点监测点在不新增供地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余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产品品质提升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要按照机构不撤、标准不降、设施不停的要求,切实加强原有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环保工作标准。要及时研究谋划园区产业转型和规划编制,推进转型发展。 六、加强园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体系建设 省级层面建立全省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咨询服务机制,对全省化工产业布局、重大规划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鼓励园区进一步完善化工科技创新支撑体系,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畅通园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沟通对接。探索建立中试基地规范管理机制,切实推进中试基地建设,畅通研发成果产业化渠道。完善行业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体系,鼓励化工园区与行业协会、高职院校、龙头企业等共建化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实操训练基地,应用仿真模拟等信息化技术,提高技能培训效果。完善化工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评价机制,确保企业技术工人具备适应生产岗位要求的职业技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全省化工园区高端发展合作联盟,吸收省内优秀化工园区及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借鉴国内外优秀园区在园区管理、责任关怀、职业教育、安全环保、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先进理念、管理模式和经验做法,打造一批国内领先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化工园区,促进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附件:全省定位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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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20〕9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是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根据应急管理部《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等有关要求,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园区“一园一策”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已形成清晰完整产业链或特色产品集聚,边界防护距离、园区污水处理和危废处置满足要求,具备区域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实施封闭化管理和建成城市消防站的14家沿江沿海园区定位为化工园区;基本满足上述条件、部分项需进一步建设提升的15家园区定位为化工集中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的管理,稳妥做好取消化工定位园区(集中区)的后续工作,依法依规推进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科学编制产业规划 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要根据“十四五”规划编制要求和全省石化产业布局规划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区域土地资源、水资源、交通物流、环境和安全承载能力情况,以及资源、市场等基础条件,编制和修订完善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定位并重点发展1-2条具有较高产业关联度的产业链或特色产品链。规划要遵循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发展理念,规模目标合理,发展定位恰当,并统筹做好与规划环评、区域安全风险评价等工作的衔接。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产业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实施跟踪评估。产业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 二、严格规范项目管理 化工园区可以新建、改建、扩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布局方案、园区产业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化工项目,以及生产环境涉及化工工艺的医药原料药、电子化学品、化工新材料等非化工类别的鼓励类、允许类生产项目。鼓励依托龙头企业发展上下游关联度强、技术水平高、绿色安全环保的企业和项目,进一步补链、延链、强链;鼓励园区实施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省内搬迁入园项目,支持光刻胶、蚀刻液等电子化学新材料、高端生物医药中间体等列入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短板技术产品“卡脖子”清单项目,其新建项目投资额可不受10亿元准入门槛的限制。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能,严格淘汰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处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以下简称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化工集中区要加强科学规划,重点清理低端低效和安全环保不能稳定达标企业,同时逐步明晰和完善主导产业链或产品集群,加大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力度。化工集中区要对照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加大整治提升力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升级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在整改期限内不得新建新增产能类化工项目。化工集中区内已建成的企业要通过改进工艺、更新装备、加大信息化智能化改造等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不使用有毒有害危化品、环评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为报告表的复配类企业(项目),可以在合规的工业园区集聚建设发展。 三、强力推进重点整治项目实施 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要根据安全环保管理有关工作标准要求,认真研究“一园一策”综合评估意见,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化工园区要进一步完善提升产业定位和主导产业链,不断提高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污染防治、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努力打造产品关联度高、产业集聚度高、管理水平高的示范样板园区。严格开展沿江1公里范围内企业的整治提升工作。对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2020年底完成关闭退出或异地搬迁。对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内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标准,分类推进整治提升;对于安全环保隐患突出、管理水平低、违法行为多发、安全环保诚信度不高的企业要抓紧推进关闭退出;对于经济体量不大、产品层次不高、无核心技术、与区域产业关联度不大的企业要逐步关闭退出;其他企业要按照最严格的安全环保标准要求实施提升,鼓励搬离沿江1公里范围。要加大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整治项目的跟踪督办,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责任人、实施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利用1年左右时间实施全面整治提升,确保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安全环保设施满足要求。各地要按照项目化管理要求,加大重点整治项目的指导督导和调度推进。要加快推进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提升企业智能管理和决策水平。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鼓励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提升园区服务管理水平。 四、强化跟踪评价动态管理 对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实施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今后每3年开展1次综合性跟踪评价,评价不合格且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取消化工定位。化工集中区中未列入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的,升级为化工园区后同时纳入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管理。根据应急〔2019〕78号文件,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责令限期整改提升,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提升技术改造类项目除外),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取消化工定位;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要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取消化工定位。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综合管理水平好的化工园区,在区域环境、国土空间和安全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扩容。经批准扩容的园区应当重新编制相关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和区域安全风险评价。连云港市要结合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规划修编,统筹考虑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灌南)和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后续的统一规划发展和统一管理。 五、稳妥做好取消化工定位园区(集中区)后续管理工作 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要大幅压减化工生产企业数量,不得新增化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其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转型、调整退出、过渡等具体实施方案,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定位为化工重点监测点。重点监测点在不新增供地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余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产品品质提升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要按照机构不撤、标准不降、设施不停的要求,切实加强原有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环保工作标准。要及时研究谋划园区产业转型和规划编制,推进转型发展。 六、加强园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体系建设 省级层面建立全省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咨询服务机制,对全省化工产业布局、重大规划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鼓励园区进一步完善化工科技创新支撑体系,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畅通园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沟通对接。探索建立中试基地规范管理机制,切实推进中试基地建设,畅通研发成果产业化渠道。完善行业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体系,鼓励化工园区与行业协会、高职院校、龙头企业等共建化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实操训练基地,应用仿真模拟等信息化技术,提高技能培训效果。完善化工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评价机制,确保企业技术工人具备适应生产岗位要求的职业技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全省化工园区高端发展合作联盟,吸收省内优秀化工园区及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借鉴国内外优秀园区在园区管理、责任关怀、职业教育、安全环保、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先进理念、管理模式和经验做法,打造一批国内领先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化工园区,促进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附件:全省定位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江苏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意见》
江苏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推进绿色产业发展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推进绿色产业发展的意见
(苏政发〔2020〕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着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绿色产业发展水平持续提升。但总体来看,全省重化型产业结构、煤炭型能源结构、开发密集型空间结构尚未根本改变,绿色技术创新能力亟待提升,绿色产业体系尚未完全形成,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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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20〕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着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绿色产业发展水平持续提升。但总体来看,全省重化型产业结构、煤炭型能源结构、开发密集型空间结构尚未根本改变,绿色技术创新能力亟待提升,绿色产业体系尚未完全形成,促进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促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促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办发〔2020〕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5日 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省市场监管局 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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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发〔2020〕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5日 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省市场监管局 省农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 确保如期实现高水平全面小康的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 确保如期实现高水平全面小康的意见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推进“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再出发的起步之年,是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冲击等重大考验之年。统筹做好农村疫情防控和“三农”重点工作,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补上高水平全面小康“三农”发展短板,打牢农业农村现代化基础,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2020年“三农”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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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推进“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再出发的起步之年,是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冲击等重大考验之年。统筹做好农村疫情防控和“三农”重点工作,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补上高水平全面小康“三农”发展短板,打牢农业农村现代化基础,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2020年“三农”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
省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在前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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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20〕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精神,加快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在前列,拓展农民增收致富渠道,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目标坚持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按照“产业结构优、质量效益高、经营主体强、技术装备精、路径模式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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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20〕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精神,加快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在前列,拓展农民增收致富渠道,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目标坚持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按照“产业结构优、质量效益高、经营主体强、技术装备精、路径模式新”的发展
江苏发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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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苏办厅字〔2019〕24号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精神,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着力加大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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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苏办厅字〔2019〕24号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精神,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着力加大对重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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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19〕5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日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战略支撑。为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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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19〕5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日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战略支撑。为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 领域补短板力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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