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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林业和草原局: 为规范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基金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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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
发布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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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
关于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9〕293号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产业基础。发展绿色产业,既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支撑,也是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对发展绿色产业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绿色产业的发展壮大。但同时也面临概念泛化、标准不一、监管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厘清产业边界,将有限的政策和资金引
发布时间: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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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7〕100号)
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制定了
发布时间:2017/11/14
2017-07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
发布时间: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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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 (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
发布时间:2017/04/17
2017-02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加强土地整治工作保障的通知(国土资函(〔201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力度,从201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转列为一般公共预算。为适应政府预算管理改革要求,
发布时间:2017/02/14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全国老龄办 民发〔2017〕25号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市政管委)、卫生计生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2日 土地二级市场是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近30年来,土地二级市场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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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体系,对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保障城镇化、工业化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发挥了重大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覆盖面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逐渐凸显,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发布时间:2017/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