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确保建筑使用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及主要特点
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我省既有建筑的保有量逐年增加,建筑的结构构件、设备设施因使用年限增加而逐渐老化,极易产生安全隐患。同时在既有建筑使用过程中,因产权人或使用人擅自拆改建筑结构或私自改变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造成建筑主体结构受到破坏或建筑结构、设备设施超负荷使用,导致的建筑使用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今年发生的“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给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加强我省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切实保障既有建筑安全,特出台此《通知》。
《通知》针对法规体系建设、安全责任界定、改扩建(装饰装修)监管、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建筑监管及解危等全过程提出要求,鉴于既有建筑面广量大且产权多元,涉及城乡各行各业,重点强调各地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三个责任”,即既有建筑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管理人的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等行业部门对相应公共建筑的指导督促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求各地加快构建既有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同时,明确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对违法违规的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通知》调整的既有建筑包括哪些?
本《通知》调整的既有建筑,是指全省城乡范围内、各行各业中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包括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又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就建筑物内涵而言,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如给水排水、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采暖与通风空调等),不包括工业以及其他各类生产经营用建筑物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安装的各种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经营用设施设备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等。
三、《通知》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对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本《通知》在强调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主要从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监督管理、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建筑分类监管及解危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同时,还对各地在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包括了地方法规体系、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责任、网格化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体系。经摸底,该项工作有比较好的基础条件,目前全省大部分设区市已经出台了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总体看全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但是还存在着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性有待加强、覆盖的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仍有欠缺等不足之处,个别地区还没有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来系统、明晰地规范和指导辖区内的相关工作。因此,遵循依法行政理念和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通知》提出尽快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各地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尽快落实相关工作:已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做好清理和相关立改废释工作,提高地方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确保2020年年底前发布施行,并争取尽快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各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规范有序、精准高效。
(二)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的最本质、最核心的问题是明确并落实主体责任。因此《通知》将建筑所有权人明确为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责任人,并对国家或集体所有既有建筑以及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既有建筑等特殊情形,明确其管理单位、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同时,对各地如何督促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要求。
(三)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职责。既有建筑安全问题是发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与日常的生产、生活活动密不可分,因此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提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既有建筑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生命财产损失巨大的场所给予了重点关注。
(四)既有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由于既有建筑建成年代跨度极大、类型复杂多样、产权主体多元、遍布全省城乡各个角落、数量极其庞大等客观实际情况,在传统管理方式的基础上,《通知》提出了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力量,形成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共同做好面广量大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这也是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即“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网格化治理与社会自治”的要求。
五、为何要强调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修装修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既有建筑擅自改造装修和不当使用方面多次发生安全事故,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要。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大致分为两类情形:第一类是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第二类是对于出于生产经营等需要,改变既有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对于第一类情形,《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相关程序要求,强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对于第二类情况,《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明确立项、规划、改造建设和安全许可等程序要求,细化装饰装修活动过程管理,强化部门联动。
同时,对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的,《通知》强调了办理营业或开业手续前经营人应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意见或报告的要求;对室内装饰装修项目,《通知》提出了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许可前,装修改造主体应进行结构设计安全鉴定(检测)和建筑安全的技术评定。
六、既有建筑的危房监管和解危应如何进行?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安全检测、鉴定市场,切实落实房屋安全检测企业、鉴定机构的主体责任,保证检测、鉴定报告有效期内的真实可靠。对排查或鉴定(检测)确认的危险建筑,要加强分类监管和应急处置。同时,各地应制定既有建筑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既有建筑的解危方面,《通知》强调了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提出了鼓励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可将解危工作与城市更新或棚户区改造有机结合、在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立解危救助资金等措施思路,要求各地积极创新危险建筑解危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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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确保建筑使用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及主要特点
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我省既有建筑的保有量逐年增加,建筑的结构构件、设备设施因使用年限增加而逐渐老化,极易产生安全隐患。同时在既有建筑使用过程中,因产权人或使用人擅自拆改建筑结构或私自改变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造成建筑主体结构受到破坏或建筑结构、设备设施超负荷使用,导致的建筑使用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今年发生的“3·7”福建泉州坍塌事故,给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为加强我省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切实保障既有建筑安全,特出台此《通知》。
《通知》针对法规体系建设、安全责任界定、改扩建(装饰装修)监管、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建筑监管及解危等全过程提出要求,鉴于既有建筑面广量大且产权多元,涉及城乡各行各业,重点强调各地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三个责任”,即既有建筑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管理人的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等行业部门对相应公共建筑的指导督促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求各地加快构建既有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第三方专业检查、政府督查”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同时,明确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对违法违规的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通知》调整的既有建筑包括哪些?
本《通知》调整的既有建筑,是指全省城乡范围内、各行各业中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包括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又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就建筑物内涵而言,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如给水排水、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采暖与通风空调等),不包括工业以及其他各类生产经营用建筑物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安装的各种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经营用设施设备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等。
三、《通知》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对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本《通知》在强调既有建筑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主要从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监督管理、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建筑分类监管及解危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同时,还对各地在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既有建筑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包括了地方法规体系、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责任、网格化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体系。经摸底,该项工作有比较好的基础条件,目前全省大部分设区市已经出台了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总体看全省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但是还存在着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性有待加强、覆盖的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仍有欠缺等不足之处,个别地区还没有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来系统、明晰地规范和指导辖区内的相关工作。因此,遵循依法行政理念和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通知》提出尽快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了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各地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尽快落实相关工作:已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做好清理和相关立改废释工作,提高地方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确保2020年年底前发布施行,并争取尽快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各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规范有序、精准高效。
(二)既有建筑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的最本质、最核心的问题是明确并落实主体责任。因此《通知》将建筑所有权人明确为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责任人,并对国家或集体所有既有建筑以及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既有建筑等特殊情形,明确其管理单位、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同时,对各地如何督促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要求。
(三)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职责。既有建筑安全问题是发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与日常的生产、生活活动密不可分,因此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提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既有建筑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生命财产损失巨大的场所给予了重点关注。
(四)既有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由于既有建筑建成年代跨度极大、类型复杂多样、产权主体多元、遍布全省城乡各个角落、数量极其庞大等客观实际情况,在传统管理方式的基础上,《通知》提出了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力量,形成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共同做好面广量大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这也是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即“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网格化治理与社会自治”的要求。
五、为何要强调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修装修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既有建筑擅自改造装修和不当使用方面多次发生安全事故,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要。既有建筑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大致分为两类情形:第一类是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第二类是对于出于生产经营等需要,改变既有建筑空间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对于第一类情形,《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相关程序要求,强化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对于第二类情况,《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明确立项、规划、改造建设和安全许可等程序要求,细化装饰装修活动过程管理,强化部门联动。
同时,对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人员密集场所的,《通知》强调了办理营业或开业手续前经营人应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意见或报告的要求;对室内装饰装修项目,《通知》提出了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许可前,装修改造主体应进行结构设计安全鉴定(检测)和建筑安全的技术评定。
六、既有建筑的危房监管和解危应如何进行?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安全检测、鉴定市场,切实落实房屋安全检测企业、鉴定机构的主体责任,保证检测、鉴定报告有效期内的真实可靠。对排查或鉴定(检测)确认的危险建筑,要加强分类监管和应急处置。同时,各地应制定既有建筑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既有建筑的解危方面,《通知》强调了既有建筑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提出了鼓励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可将解危工作与城市更新或棚户区改造有机结合、在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立解危救助资金等措施思路,要求各地积极创新危险建筑解危方法。
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苏政发〔2020〕9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是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根据应急管理部《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等有关要求,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园区“一园一策”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已形成清晰完整产业链或特色产品集聚,边界防护距离、园区污水处理和危废处置满足要求,具备区域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实施封闭化管理和建成城市消防站的14家沿江沿海园区定位为化工园区;基本满足上述条件、部分项需进一步建设提升的15家园区定位为化工集中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的管理,稳妥做好取消化工定位园区(集中区)的后续工作,依法依规推进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科学编制产业规划
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要根据“十四五”规划编制要求和全省石化产业布局规划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区域土地资源、水资源、交通物流、环境和安全承载能力情况,以及资源、市场等基础条件,编制和修订完善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定位并重点发展1-2条具有较高产业关联度的产业链或特色产品链。规划要遵循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发展理念,规模目标合理,发展定位恰当,并统筹做好与规划环评、区域安全风险评价等工作的衔接。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产业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实施跟踪评估。产业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
二、严格规范项目管理
化工园区可以新建、改建、扩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布局方案、园区产业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化工项目,以及生产环境涉及化工工艺的医药原料药、电子化学品、化工新材料等非化工类别的鼓励类、允许类生产项目。鼓励依托龙头企业发展上下游关联度强、技术水平高、绿色安全环保的企业和项目,进一步补链、延链、强链;鼓励园区实施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省内搬迁入园项目,支持光刻胶、蚀刻液等电子化学新材料、高端生物医药中间体等列入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短板技术产品“卡脖子”清单项目,其新建项目投资额可不受10亿元准入门槛的限制。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能,严格淘汰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处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以下简称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化工集中区要加强科学规划,重点清理低端低效和安全环保不能稳定达标企业,同时逐步明晰和完善主导产业链或产品集群,加大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力度。化工集中区要对照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加大整治提升力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升级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在整改期限内不得新建新增产能类化工项目。化工集中区内已建成的企业要通过改进工艺、更新装备、加大信息化智能化改造等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不使用有毒有害危化品、环评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为报告表的复配类企业(项目),可以在合规的工业园区集聚建设发展。
三、强力推进重点整治项目实施
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要根据安全环保管理有关工作标准要求,认真研究“一园一策”综合评估意见,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化工园区要进一步完善提升产业定位和主导产业链,不断提高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污染防治、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努力打造产品关联度高、产业集聚度高、管理水平高的示范样板园区。严格开展沿江1公里范围内企业的整治提升工作。对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2020年底完成关闭退出或异地搬迁。对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内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标准,分类推进整治提升;对于安全环保隐患突出、管理水平低、违法行为多发、安全环保诚信度不高的企业要抓紧推进关闭退出;对于经济体量不大、产品层次不高、无核心技术、与区域产业关联度不大的企业要逐步关闭退出;其他企业要按照最严格的安全环保标准要求实施提升,鼓励搬离沿江1公里范围。要加大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整治项目的跟踪督办,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责任人、实施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利用1年左右时间实施全面整治提升,确保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安全环保设施满足要求。各地要按照项目化管理要求,加大重点整治项目的指导督导和调度推进。要加快推进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提升企业智能管理和决策水平。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鼓励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提升园区服务管理水平。
四、强化跟踪评价动态管理
对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实施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今后每3年开展1次综合性跟踪评价,评价不合格且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取消化工定位。化工集中区中未列入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的,升级为化工园区后同时纳入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管理。根据应急〔2019〕78号文件,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责令限期整改提升,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提升技术改造类项目除外),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取消化工定位;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要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取消化工定位。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综合管理水平好的化工园区,在区域环境、国土空间和安全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扩容。经批准扩容的园区应当重新编制相关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和区域安全风险评价。连云港市要结合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规划修编,统筹考虑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灌南)和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后续的统一规划发展和统一管理。
五、稳妥做好取消化工定位园区(集中区)后续管理工作
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要大幅压减化工生产企业数量,不得新增化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其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转型、调整退出、过渡等具体实施方案,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定位为化工重点监测点。重点监测点在不新增供地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余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产品品质提升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要按照机构不撤、标准不降、设施不停的要求,切实加强原有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环保工作标准。要及时研究谋划园区产业转型和规划编制,推进转型发展。
六、加强园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体系建设
省级层面建立全省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咨询服务机制,对全省化工产业布局、重大规划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鼓励园区进一步完善化工科技创新支撑体系,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畅通园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沟通对接。探索建立中试基地规范管理机制,切实推进中试基地建设,畅通研发成果产业化渠道。完善行业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体系,鼓励化工园区与行业协会、高职院校、龙头企业等共建化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实操训练基地,应用仿真模拟等信息化技术,提高技能培训效果。完善化工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评价机制,确保企业技术工人具备适应生产岗位要求的职业技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全省化工园区高端发展合作联盟,吸收省内优秀化工园区及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借鉴国内外优秀园区在园区管理、责任关怀、职业教育、安全环保、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先进理念、管理模式和经验做法,打造一批国内领先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化工园区,促进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附件:全省定位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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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20〕9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是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根据应急管理部《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等有关要求,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园区“一园一策”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已形成清晰完整产业链或特色产品集聚,边界防护距离、园区污水处理和危废处置满足要求,具备区域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实施封闭化管理和建成城市消防站的14家沿江沿海园区定位为化工园区;基本满足上述条件、部分项需进一步建设提升的15家园区定位为化工集中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的管理,稳妥做好取消化工定位园区(集中区)的后续工作,依法依规推进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科学编制产业规划
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要根据“十四五”规划编制要求和全省石化产业布局规划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区域土地资源、水资源、交通物流、环境和安全承载能力情况,以及资源、市场等基础条件,编制和修订完善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定位并重点发展1-2条具有较高产业关联度的产业链或特色产品链。规划要遵循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发展理念,规模目标合理,发展定位恰当,并统筹做好与规划环评、区域安全风险评价等工作的衔接。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产业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实施跟踪评估。产业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
二、严格规范项目管理
化工园区可以新建、改建、扩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布局方案、园区产业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化工项目,以及生产环境涉及化工工艺的医药原料药、电子化学品、化工新材料等非化工类别的鼓励类、允许类生产项目。鼓励依托龙头企业发展上下游关联度强、技术水平高、绿色安全环保的企业和项目,进一步补链、延链、强链;鼓励园区实施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省内搬迁入园项目,支持光刻胶、蚀刻液等电子化学新材料、高端生物医药中间体等列入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短板技术产品“卡脖子”清单项目,其新建项目投资额可不受10亿元准入门槛的限制。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能,严格淘汰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处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以下简称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化工集中区要加强科学规划,重点清理低端低效和安全环保不能稳定达标企业,同时逐步明晰和完善主导产业链或产品集群,加大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力度。化工集中区要对照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加大整治提升力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升级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在整改期限内不得新建新增产能类化工项目。化工集中区内已建成的企业要通过改进工艺、更新装备、加大信息化智能化改造等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不使用有毒有害危化品、环评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为报告表的复配类企业(项目),可以在合规的工业园区集聚建设发展。
三、强力推进重点整治项目实施
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要根据安全环保管理有关工作标准要求,认真研究“一园一策”综合评估意见,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化工园区要进一步完善提升产业定位和主导产业链,不断提高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污染防治、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努力打造产品关联度高、产业集聚度高、管理水平高的示范样板园区。严格开展沿江1公里范围内企业的整治提升工作。对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2020年底完成关闭退出或异地搬迁。对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内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标准,分类推进整治提升;对于安全环保隐患突出、管理水平低、违法行为多发、安全环保诚信度不高的企业要抓紧推进关闭退出;对于经济体量不大、产品层次不高、无核心技术、与区域产业关联度不大的企业要逐步关闭退出;其他企业要按照最严格的安全环保标准要求实施提升,鼓励搬离沿江1公里范围。要加大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整治项目的跟踪督办,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责任人、实施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利用1年左右时间实施全面整治提升,确保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安全环保设施满足要求。各地要按照项目化管理要求,加大重点整治项目的指导督导和调度推进。要加快推进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提升企业智能管理和决策水平。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鼓励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提升园区服务管理水平。
四、强化跟踪评价动态管理
对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实施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今后每3年开展1次综合性跟踪评价,评价不合格且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取消化工定位。化工集中区中未列入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的,升级为化工园区后同时纳入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管理。根据应急〔2019〕78号文件,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责令限期整改提升,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提升技术改造类项目除外),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取消化工定位;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要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取消化工定位。产业关联度高、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综合管理水平好的化工园区,在区域环境、国土空间和安全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扩容。经批准扩容的园区应当重新编制相关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和区域安全风险评价。连云港市要结合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规划修编,统筹考虑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灌南)和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后续的统一规划发展和统一管理。
五、稳妥做好取消化工定位园区(集中区)后续管理工作
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要大幅压减化工生产企业数量,不得新增化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其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转型、调整退出、过渡等具体实施方案,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定位为化工重点监测点。重点监测点在不新增供地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余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产品品质提升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要按照机构不撤、标准不降、设施不停的要求,切实加强原有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环保工作标准。要及时研究谋划园区产业转型和规划编制,推进转型发展。
六、加强园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体系建设
省级层面建立全省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咨询服务机制,对全省化工产业布局、重大规划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鼓励园区进一步完善化工科技创新支撑体系,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畅通园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沟通对接。探索建立中试基地规范管理机制,切实推进中试基地建设,畅通研发成果产业化渠道。完善行业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体系,鼓励化工园区与行业协会、高职院校、龙头企业等共建化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实操训练基地,应用仿真模拟等信息化技术,提高技能培训效果。完善化工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评价机制,确保企业技术工人具备适应生产岗位要求的职业技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全省化工园区高端发展合作联盟,吸收省内优秀化工园区及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借鉴国内外优秀园区在园区管理、责任关怀、职业教育、安全环保、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先进理念、管理模式和经验做法,打造一批国内领先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化工园区,促进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附件:全省定位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之一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在哪里?
答:“十三五”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部署。随着机构改革、环保机构垂改以及生态环保工作要求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管理体系、工作要求有了大幅变化,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厅2016年印发实施的《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5号)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为适应江苏生态环境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广泛调研、深入探讨,结合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按照“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有关规定。
三、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过程如何?
答:专项资金设立以来,省财政厅先后三次制定(修订)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7﹞15号、苏财建﹝2011﹞20号、苏财规﹝2016﹞15号)。2020年3月以来,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多次讨论、广泛听取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生态环保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订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年5月,省财政厅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制度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依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定义、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3条。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的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共2条。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共6条。对资金分配的具体因素、资金项目跟踪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企业补助机制,进一步强化项目库管理制度和资金全周期管理。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核,共5条。分别对市县申报、审核及项目储备制度进行了规定,强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对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共3条。要求建立和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形成闭环管理的资金管理体系。
第七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解释单位、实施时间等。
五、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的政策创新?
答:《办法》明确了省级和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专项资金的系统化、精准化、差异化的资金保障体系,主要创新有:
1.扩大资金支持范围。根据机构改革,省生态环境厅职能变化相应调整资金支持范围,新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内容,把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辐射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河道整治等纳入支持范围。
2.提高市县对专项资金的统筹能力。取消了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50%的限制,并把市(县)环境监管、监测、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纳入支持范围,有力支持全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切块市县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既可以对地方的重大项目通过“项目法”直接支持,又通过增加“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因素调动地方储备环保项目、改善环境质量的积极性。分配因素由重点任务工作量、环境改善情况因素(按照大气、水、土壤具体任务细分)调整为“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财力因素”。
4.完善项目储备库制度。一是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入库项目,确需安排的未入库项目可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二是省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项目更替的良性循环。
5.强化资金跟踪管理。建立执行进度、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资金执行进度较慢的市、县(市),按照上年度结余结转数额相应压减本年度专项资金。建立季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全省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全覆盖,根据项目绩效安排下年度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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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在哪里?
答:“十三五”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部署。随着机构改革、环保机构垂改以及生态环保工作要求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管理体系、工作要求有了大幅变化,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厅2016年印发实施的《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5号)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为适应江苏生态环境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广泛调研、深入探讨,结合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按照“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有关规定。
三、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过程如何?
答:专项资金设立以来,省财政厅先后三次制定(修订)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7﹞15号、苏财建﹝2011﹞20号、苏财规﹝2016﹞15号)。2020年3月以来,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多次讨论、广泛听取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生态环保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订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年5月,省财政厅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制度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依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定义、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3条。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的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共2条。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共6条。对资金分配的具体因素、资金项目跟踪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企业补助机制,进一步强化项目库管理制度和资金全周期管理。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核,共5条。分别对市县申报、审核及项目储备制度进行了规定,强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对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共3条。要求建立和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形成闭环管理的资金管理体系。
第七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解释单位、实施时间等。
五、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的政策创新?
答:《办法》明确了省级和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专项资金的系统化、精准化、差异化的资金保障体系,主要创新有:
1.扩大资金支持范围。根据机构改革,省生态环境厅职能变化相应调整资金支持范围,新增加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内容,把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辐射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河道整治等纳入支持范围。
2.提高市县对专项资金的统筹能力。取消了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50%的限制,并把市(县)环境监管、监测、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纳入支持范围,有力支持全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切块市县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既可以对地方的重大项目通过“项目法”直接支持,又通过增加“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因素调动地方储备环保项目、改善环境质量的积极性。分配因素由重点任务工作量、环境改善情况因素(按照大气、水、土壤具体任务细分)调整为“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财力因素”。
4.完善项目储备库制度。一是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入库项目,确需安排的未入库项目可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二是省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项目更替的良性循环。
5.强化资金跟踪管理。建立执行进度、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资金执行进度较慢的市、县(市),按照上年度结余结转数额相应压减本年度专项资金。建立季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全省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全覆盖,根据项目绩效安排下年度资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