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6-09-03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住建部发布《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可融资”的认定标准与操作框架。
8月28日,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住建部发布《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填补了城市更新领域专项贷款制度的空白,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可融资”的认定标准与操作框架,将城市更新融资从原有分散的信贷品种中独立出来,有利于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支持城市更新。以下为办法要点内容。
1.贷款品种定位。办法要求贷款人(商业银行等)设立专门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品种,用于支持符合要求的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改造等用途。
2.项目准入条件。申请贷款须满足9项条件: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政策;根据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纳入城市更新规划;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符合资本金制度;已明确实施主体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满足项目整体性特征;具备充足经营性收入覆盖贷款本息;借款人为市场化运营主体且财务信用状况良好等。
3.资金用途红线。贷款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款,不得用于净地供应前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前期环节,不得用于应由财政资金保障的事项。
4.风险管理核心机制。实行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借款人须开立资金监管账户,项目资本金、贷款发放、支付支用、项目收入、贷款偿还等均通过该账户办理,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大额项目原则上通过银团贷款方式融资,严防过度授信;贷款须严格按项目进度发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政府隐性增信。
5.担保与还款来源。可将经营权、收费权等应收账款设置为担保措施,综合运用资金监管、资金归集等方式保障贷款安全;不得以公益性资产、无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抵质押融资。还款来源须为项目自身经营性收入,现金流须足额覆盖贷款本息,不得因项目入库而放松审查。
6.综合金融服务。鼓励贷款人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多元化融资工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用多元化融资模式给予支持。政策性银行(国开行、农发行)须在国务院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不得偏离主责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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